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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文化主义的兴衰?关于多样性社会中接纳和包容的新争论

 Tomsp360lib 2019-11-07

过去40年里,关于给予族群多样性以法律和政治包容的观点在世界范围内经历了一个潮起潮落的过程。一种人们熟悉的描述这些变化的方式,是从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的兴衰方面着手。的确,这种描述已经变成了一种主叙事(master narrative)[“元叙事”(meta narrative)或者说“宏大叙事”(grand narrative)在后现代主义文学批评当中是具有合法化、权威化功能的叙事,这种说法后来被运用到史学。阿伦·麦吉尔(Allan Megill)区分了“宏大叙事”(对于整个人类的叙事)和“主叙事”(master narrative,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叙事)——编者注],被学者、记者和政策制定者广泛引用,以阐释当代关于多样性的辩论的演变。尽管人们对多元文化主义之后将出现什么状态有着不同的意见,但存在着某种令人惊讶的共识,即我们的确处于一个后多元文化的时代。

在本文中,我的目标是探讨和批判这种主叙事,并提出一个替代性的框架来思考我们所面临的抉择。为了取得进展,我认为我们需要认清这种主叙事背后的本质。多元文化主义的兴盛与衰落都是很曲折的过程,其兴衰取决于问题的本质以及相关国家的国情,如果我们要建立一个更具可持续性的包容多样性模式,就需要理解这些因素。

从其最简单的形式来看,这种主叙事与上述兴衰论相类似(这种兴衰论叙事声称它适用于各西方民主国家,学术界就其作出的颇有影响的论述,参见Brubaker 2001; Joppke 2004; Baubock 2002)。也有许多人论述了多元文化主义在某些国家的式微、退却或发生危机,如荷兰(Entzinger 2003; Koopmans 2006; Prins and Slijper 2002)、英国(Back et al. 2002;Hansen 2007;Vertovec 2005)、澳大利亚(Ang and Stratton 2001)和加拿大(Wong et al. 2005)。

  • 从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西方民主国家普遍出现一个明显的趋势,即通过采取一系列多元文化主义和保护少数群体权利的政策,进一步承认和容纳多样性。这些政策既得到了许多国家国内层面的认可,也得到了国际组织的认可,它们涉及对早先单一化、同质性的国家(nationhood)观念的摈弃。

  • 然而,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们目睹了对多元文化主义的某种反冲和从多元文化主义的退却,国家建设、共同价值观和共同身份认同及单一公民身份等观念受到重申,甚至出现了趋向于同化的回归。

  • 这种退却,某种程度上是受到了多数群体当中的下述恐惧所推动:对多样性的容纳走得太远了,以至于正在威胁自己的生活方式。这种恐惧经常表现为本土主义、民粹主义右翼政治运动的兴起,如捍卫“丹麦人的丹麦”这种旧观念的丹麦人民党。

  • 不过,这种退却也反映了中左翼人士的一种认识,即多元文化主义未能真正帮助它意图帮助的对象——少数群体本身——因为它未能触及这些群体遭受社会、经济和政治排斥的深层根源,相反,它甚至有可能无意地导致了这些群体的社会孤立。结果,甚至起初拥护多元文化主义的中左翼政治运动(如欧洲社会民主党)也从多元文化主义有所后退,转向一种强调融合、社会凝聚力、共同价值观和共同公民身份的话语(关于欧洲的社会民主党对这些问题的态度,参见Cuperus et al. 2003)。还有某些关于多元文化主义的政治观点超越了民粹主义右翼和社会民主左翼的思想。例如,激进左翼传统上认为,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国家领导的改良主义计划,目的是遏制底层政治运动潜在的变革倾向,从而预先消除更为激进地批判资本主义民族国家的可能性(Day 2000; Zizek 1997)。法国的共和传统,无论是左翼还是右翼,也都普遍反对多元文化主义,认为它阻碍了其平等和解放愿景的实现(Laborde 2009)。不过,由于激进左翼和共和主义者从来都不赞成多元文化主义,因此他们的反对立场并不能解释这种叙事的兴衰。这种叙事预先假定,从前的多元文化主义支持者现在已经失去了这种信仰,而我却认为,主要是在社会民主党人中间,我们才能看到这种兴衰。

  • 从强调必须形成一种更具包容性的国家认同并且必须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来看,社会民主党人的国家融合话语与激进右翼的话语是不同的,但这也使其本身与多元文化主义的言辞和政策拉开了距离。“后多元文化主义”这一术语经常被用以指称这种新的思路,它在避开重申同质化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压制性主张的同时,试图克服幼稚的、给人误导的多元文化主义的局限,这种局限已经被人们感知到。进步知识分子和学界将后多元文化主义与激进右翼的反多元文化主义区别开来,有关这方面,可参见阿里哈伊-布朗(Alibhai-Brown 2000, 2003, 2004)关于英国的著作、利(Ley 2005)和贾普(Jupp 2007)关于澳大利亚的著作,以及金(King 2004)和霍林格(Hollinger 2006)关于美国的著作。

总之,上述就是关于多元文化主义兴衰的主叙事。它有助于我们把握当前的辩论的重要特征,然而,它在某些方面又具有误导性,可能模糊我们面临的真正机遇和挑战。

在本文的余下部分,我将论证这种主叙事混淆了过去40年进行的多元文化主义试验的本质特征,夸大了这些试验被人们抛弃的严重程度,误解了这些试验所面临的真正困难和局限。然后,我将讨论这种辩论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行动所隐含的意义。

什么是多元文化主义

许多关于后多元文化主义的文献将多元文化主义的特点概括为:热情支持族群文化的多样性,鼓励公民承认和拥护多族群社会的各种习俗、传统、音乐和饮食等优秀文化。阿里哈伊-布朗将萨莫萨炸饺(samosa)、钢鼓(steel drum)和莎丽(sari)称为英国多元文化主义的“3S”模型(Alibhai-Brown 2000)。多元文化主义将烹饪、音乐和服装这些熟知的族群文化标志视为需要族群成员加以保护的正宗文化实践,而且是其他群体可以安全消费的文化展演。因此,它们应该在多元文化的教学课程中传授,在多元文化节日中展现,并在多元文化媒体和博物馆中展示等。

然而,这种多元文化主义的“3S”图景遭到了许多强有力的批判:

  • 它完全忽视了经济和政治不平等问题。即使所有的不列颠人都欣赏牙买加人的钢鼓音乐或印度人的萨莫萨炸饺,这些东西也丝毫不能解决英国的加勒比人和南亚社群面临的实际问题:失业、教育成绩差、居住上被隔离、糟糕的英文水平和边缘化的政治地位。这些经济和政治问题并不是简单地靠颂扬文化差异就能解决的。

  • 甚至对于促进更好地理解文化差异这一(合法的)目标来说,集中于颂扬每个群体所独有的具体而正宗的文化实践,这种做法也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并给人误导。首先,在某个特定群体中,并不是所有的习俗(如强制婚姻)都是值得赞颂或者在法律上可以容忍的。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出现了一种倾向,即选择那些保证不具冒犯性的文化实践,如烹饪和音乐,来作为多元文化主义集中颂扬的东西,即广大社会成员可以欢愉地消费的实践。但是,这样做又会产生另一种相反的风险,即导致文化差异被矮化或被娱乐化(Bissoondath 1994),而忽视文化价值观和宗教教义的差异可能引起的真正挑战。

  • 其次,多元文化主义的“3S”模型可能促使人们对族群形成某种封闭、静态的概念,以为每一群体都创造自己独特的正宗实践。多元文化主义的意图可能是鼓励人们分享各自独特的习俗,但正是这种认为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独特习俗的假定忽视了文化适应、融合和混合的过程,让新出现的文化共通性变得无影无形,因而有可能强化了认为少数群体永远是“他者”的感知。

  • 再次,这个模型可能最终造成少数群体内部权力不平等和文化限制性的加剧。在决定哪一种传统是正宗以及如何对其进行解释和展示时,政府通常会征求群体内部的传统精英(通常是老人)的意见,而忽视这些传统实践(和传统精英)经常遭到内部改革者的挑战,这些改革者对许多问题(如穆斯林的行为规范)有着不同的看法。因此,该模型可能将人们囚禁在文化的牢笼之中,人们不得质疑这些文化,也不得围绕这些文化展开争论。

根据后多元文化主义者(post-multiculturalists)的看法,正是对这些缺陷的逐渐认识,解释了多元文化主义的退却,以及对新的后多元文化主义公民模型的探索,这种模型强调政治参与和经济机会优先于文化承认的象征性政治,人权和个人自由优先于对文化传统的尊重,建立包容性的共同国家认同优先于承认宗族的文化认同,以及文化变革和文化融合优先于静态文化差异的物化(reification)。

后多元文化主义的批判准确、合理吗?如果多元文化主义基本上就是以具体民间实践的形式赞颂差异性,那么这种批判的确是合理的。然而,下文我将要论证的是,“3S”的说法是对过去40年在西方民主国家发展起来的多元文化主义现实的一种讽刺,至少是对公共政策中得到确认和体现的多元文化主义现实的一种讽刺。毫无疑问,“3S”图景的确准确地描述了现代社会某些圈子中存在的某种流行心态或感受。在这些圈子中,能够欣赏世界各地的各种烹饪和文化产品,被视为成熟和开明的标志。但是,作为一套公共政策的多元文化主义从来不仅仅是,甚至基本上不是为了营造这种文化消费流行心理。如果我们将多元文化主义视为一套公共政策而非一种特定的文化体认,那么我相信,我们将会发现一种非常不同于后多元文化主义批判所呈现给我们的图景。

因此,在本文的余下部分,我将关注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兴衰,也就是说,我将多元文化主义视为一项政治工程,它试图通过实行新的法律、政策或制度来重新界定少数文化族群与国家的关系(因此,除非特殊说明,下文中的“多元文化主义”指的就是“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我将关注的是这种意义上的多元文化主义兴起的原因,它所采取的形式,以及它产生的结果和面临的障碍。

在这里,我不可能述说多元文化主义的全部历史。但是我认为,将多元文化主义置于历史背景之下考察是很重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多元文化主义的历史与人类的历史一样久远——各种文化一直都能找到和平共处的方式,尊重多样性是历史上许多帝国的常见特征,例如奥斯曼帝国。但是,那种据称出现过兴衰的多元文化主义更多的是一种很特殊的历史现象,它首先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的西方民主国家。这个时间点是重要的,它有助于我们在二战后这一更大的社会转型的背景之下审视多元文化主义。

更具体地说,可以将多元文化主义视为族群和种族多样性方面一场更大的人权革命的一部分(关于多元文化主义与这场人权革命之间关系的详细讨论,参见Kymlicka 2007,本段起的三个段落即是引用自此书)。在二战之前,西方族群文化和宗教多样性的特征是一系列不自由、不民主的关系——包括征服者与被征服者、殖民者与被殖民者、主人与奴隶、移民定居者与原住民、种族歧视与种族平等、正常与反常、正统与异端、文明与野蛮,以及盟友与敌人。这些等级关系被种族主义意识形态赋予了合理性,后者明确鼓吹某些民族和文化具有先天的优越性,有权统治其他群体。这些意识形态在西方世界被人们普遍接受,而且通过国内法律(如具有种族偏见的移民和公民权政策)和对外政策(如对海外殖民地的政策)来巩固。

然而,二战后,世界形成了对希特勒狂热而残忍地利用这种意识形态的反冲力,联合国对其进行了坚决的驳斥,并倡导种族和族群平等的新意识形态。这种关于人类平等的新假定引发了一系列政治运动,与过时的等级制度挥之不去的幽灵相抗争。这种政治运动有三个浪潮:第一次集中发生于1948—1965年间的非殖民化运动,第二次是1955—1965年间反对种族隔离与歧视的民权运动,非裔美国人首开先河,而且是民权运动的典型代表,第三次是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的呼吁多元文化主义、争取少数群体权利的斗争。

上述运动都利用那场人权革命及其有关种族和民族平等的基本意识形态来挑战早先的族群和种族等级制度的遗毒。的确,人权革命在这里发挥了双重作用——不仅鼓舞了斗争,而且限制了运动所允许利用的手段和所能达到的目标。历史上遭受排斥或羞辱的群体,以平等的名义反抗早先的等级体系,就此而论,他们也必须谴责自己在对待妇女、同性恋者、混血人群和宗教异见等的排斥和压制传统。人权的框架以及更一般意义上的自由民主宪政框架,为解决这些斗争中的争论提供了一个指导性的框架。

因此,上述每一种运动,都可以视为对民主的公民化(citizenization)进程作出了贡献——就是说,将早先的等级关系转变成自由民主的公民关系,这既表现在少数群体成员与国家之间的垂直关系上,也表现在不同群体成员之间的横向关系上。过去,人们通常认为,推动这种公民化进程的唯一方式,是将单一一种无差别的公民身份模式施加于所有个体。但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多元文化主义奉行的观念和政策始于这样一种假定:复杂的历史演进将不可避免并恰逢其时地产生因群体而异的族群政治诉求。公民化的关键不是压制这些存在差异的诉求,而是通过人权、公民自由和民主问责(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的语言来对其进行过滤和框定。这就是多元文化主义运动的目的所在。

随之而来的多元文化改革的确切特征随群体的不同而不同,由各个群体曾经面对的独特历史所塑造。所有这些改革的起点,都是作为民权运动之基的反歧视原则,但改革也超越了这种原则,以挑战其他形式的排斥或羞辱。在大部分西方国家,明显由国家发起的针对族群、种族或宗教少数群体的歧视,由于民权运动的影响,在20世纪60—70年代已经大部分终止。但是,族群和种族等级体制的余孽依然存在,在许多社会仍然清晰可见,无论是从经济不平等、政治代表性不足和社会耻辱,还是从文化被埋没(cultural invisibility)等方面来衡量,情况都是如此。于是,各种形式的多元文化主义得到发展,以帮助克服这些挥之不去的不平等。

我们可以将西方民主国家中出现的多元文化主义大致区分为三种类型。首先,我们看到了向原住民族(如新西兰的毛利人、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土著居民、美国的印第安人、斯堪的纳维亚的萨米人和格陵兰岛的因纽特人)实行新形式的赋权。赋予原住民族的这些新型多元文化公民身份,通常包含以下9种政策的某种组合[这里以及下文的多元文化政策清单,来自班廷和金里卡(Banting and Kymlicka 2006)创设的多元文化政策指标]:

  • 承认土地权利和土地证

  • 承认自治权

  • 遵守历史条约和(或)签订新的条约

  • 承认文化权利(语言、狩猎、捕鱼、神圣场所)

  • 承认习惯法

  • 保证在中央政府中拥有代表和协商机构

  • 从宪法或法律上确认原住民族的独特地位

  • 支持和批准旨在保护原住民权利的国际协议

  • 采取平权措施

其次,我们看到了向次国家民族群体(sub-state national groups)(如西班牙的巴斯克人和加泰罗尼亚人、比利时的弗兰德人和瓦龙人、英国的苏格兰人和威尔士人、加拿大的魁北克人、南蒂罗尔的德意志人、芬兰的瑞典人,等等)提供新形式的自治和权力分享。赋予这些少数民族的新型多元文化公民身份,通常包含以下6种要素的某种结合:

  • 联邦的或准联邦的领土自治

  • 语言在该地区或者全国范围内的官方地位

  • 确保在中央政府或宪法法院中拥有代表权

  • 为使用少数群体语言的大学、中学和媒体提供公共资助

  • 由宪法或议会确认多元文化主义

  • 赋予国际人格(例如,允许这种次国家地区参与国际性机构,允许它们签订条约,或者允许它们拥有自己的奥运代表队)

最后,我们看到了赋予移民以新型的多元文化公民身份,可能包括以下8种政策的某种组合:

  • 通过宪法、立法或议会确认中央、地方和市政各级的多元文化主义

  • 在学校课程中采纳多元文化主义

  • 将族群代表性和敏感性纳入到公共媒体或媒体许可证的管理之中

  • (通过法令或法院判例)豁免着装法规和礼拜日关闭立法等

  • 允许双重公民身份

  • 资助各种族群组织开展文化活动

  • 资助双语教育和母语教学

  • 采取惠及弱势移民群体的平权措施

尽管上述三种多元文化主义模式存在重要差异,但每一种都可以消除早先等级制的遗害,帮助建立更加公平、更具包容性的民主社会。

因此,我认为,多元文化主义首要的是建立基于人权理念的民主公民新模式,以取代早先野蛮、不民主的等级制和排斥性关系。毋庸讳言,这种将多元文化主义视为公民化的说法,与赞颂静态文化差异的“3S”多元文化主义说法大相径庭。公民化解释认为,准确地说,多元文化主义就是建构新型公民和政治关系,以克服正式歧视废除之后仍然持续存在的根深蒂固的不平等。

显然,重要的是要确定这些说法中的哪一种更准确地总结了西方多元文化主义的经验。在决定是欢呼还是哀叹多元文化主义的衰落,抑或用后多元文化主义取而代之之前,首先需要确保我们知道多元文化主义事实上之所指。我在其他地方曾经试图更充分地论证我的说法(Kymlicka 2007, pp.63-167),因此,我在这里仅仅指出“3S”说法将对人们造成误导的三种方式。

第一,认为多元文化主义仅仅或主要涉及象征性文化政治的观点,其依据完全误解了实际政策。如果观察上述三种政策清单,我们立即就可以发现它们很明显融合了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维度。让我们考察一下原住民族土地诉求这个例子。尽管对许多原住民族来说,重新获得对自己传统领地的控制权当然具有重要的文化和宗教意义,但这种控制也会产生深刻的经济政治影响。土地既是经济机会又是政治自治的物质基础。或者,再让我们考察一下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赋予某一少数族群的语言以官方语言地位,可以视为象征性地承认了一种历史上曾经遭受羞辱的语言,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提升该语言的价值。但是,这种做法也是一种经济和政治赋权形式:少数族群的语言越是被更多地运用到公共机构之中,这种语言的使用者就越可能获得就业机会并参与决策议程。的确,原住民族和少数民族的多元文化主义斗争具有明显的政治和经济维度:这些斗争正是重构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包括重新分配重要公共资源和自然资源的政治支配权。

因此,那种认为多元文化主义只是在非政治意义上赞颂族群民间习俗的观点,仅仅当它指涉的对象是移民群体时才貌似合理。诚然,烹饪、服饰和音乐的展示经常是学校和媒体践行多元文化主义的最明显体现。因此,毫不奇怪,当后多元文化主义者讨论多元文化主义时,他们几乎总是忽视原住民族和少数民族的问题,而仅仅关注移民群体的情况,因为“3S”说法原本就更适合用于解释与这一群体相关的现象。

但是,甚至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回头看看上文列举的针对移民群体的8项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我们就会即刻发现,这些政策也涉及经济、政治和文化因素的复杂组合。尽管移民(有理由)关注就其文化所遭受的屈辱历史进行的抗争,但是,针对移民的多元文化主义也包含主要关注获得政治权力和经济机会的政策,如平权措施、政治协商机制、资助族群自组织、推动移民获取公民权等政策。

因此,这三种常见的多元文化主义类型(分别针对原住民族、少数民族和移民群体)均包含文化承认、经济再分配和政治参与。在这方面,后多元文化主义批判多元文化主义忽视经济和政治不平等是毫无道理的。[然而,人们在设计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时已经意识到这些不平等并试图消除这些不平等这一事实,并不说明这些政策能够有效地解决不平等问题。像所有的公共政策一样,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也可能产生预期不到的不利后果;多元文化主义无意地掩盖或加剧了不平等,或者削弱了福利国家,这种情况是可能发生的。不过,一项关于多元文化主义对福利国家影响的重大跨民族研究表明,这种预期不到的后果并不存在(Banting and Kymlicka 2006)]。

第二,后多元文化主义认为多元文化主义忽视了普遍人权的重要性,这同样是错误的。相反,正如我们已经看到,多元文化主义本身就是一场基于人权的运动,既受到普遍人权和自由民主宪政原则的启示,也受到它们的制约。多元文化主义的目标,是挑战种种传统的族群和种族等级制度,这种制度已经因战后人权革命而臭名远扬。按照这种方式理解,作为公民化进程的多元文化主义并不赞成保护或者容忍少数群体中的各种反自由的文化行为,这些行为也是这场人权革命抨击的对象。我们支持作为公民化进程的多元文化主义的人权理由,也正是我们拒斥反人权的文化行为的理由。的确,这就是我们在各个西方民主国家中看到的情况。无论多元文化主义的公共政策被运用于哪个地方,它们在概念和制度上都是与更广泛的人权规范联系在一起的,都要服从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核心原则。没有哪个西方民主国家为了维持一些陋习或恶习(比如强迫婚姻、加罪叛教者、女性生殖器切割等)而让移民群体免受保障人权的宪政规范的约束。在此,人权应该置于承认文化传统之上这一后多元文化主义观点,也只是再次重申了多元文化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应有之义。

这反过来又指出了后多元文化主义以下观点的缺陷:多元文化主义忽视或否认文化变迁的现实。相反,作为公民化进程的多元文化主义是一项具有深刻(和有意识的)变革意义的政治工程,既是为了少数群体,也是为了多数群体。它要求主导群体和曾经的从属群体都参与新的实践,形成新的关系,接受新的概念和话语,所有这些,都深刻改变着各民族的认同与实践状况。

这一点,可能最明显地体现在以下情况当中:历史上曾经在各个国家居于主导地位的多数民族被要求祛除其种族优越的狂想,放弃对国家的排他性所有权主张,抛弃仅仅以本民族的形象塑造公共制度的企图。事实上,多元文化主义在这些制度中的漫长征程,很大一部分正是鉴别和批判那些曾经排斥或羞辱少数群体的根深蒂固的传统、习俗和象征。关于这方面所需要的多数群体认同和行为的转变及其可能引发的反冲力,人们已经作过很多著述。

但是,多元文化主义同样也会导致少数群体认同和行为的转变。许多这样的群体都经历过族群和种族偏见、反犹主义、种姓与性别排斥、宗教胜利论(triumphalism)和政治独裁主义的历史,所有这些都因自由民主的多元文化主义和少数权利的规范而被视为非法。而且,即使某个少数群体的传统实践并无不自由和不民主的因素,但它们也可能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封闭性,因而无法在多元文化主义的环境下产生吸引力,也难以具有可持续性。这些实践起初可能是为了回应早期遭受多数群体歧视、羞辱和排斥的经历而出现,但是,随着那种激励性体验在人们的记忆中褪色,这些行为可能就会逐渐失去吸引力。例如,某些少数群体因遭到更广大的社会制度上的排斥或歧视,发展出了有关自助、同族结婚和内部冲突解决办法的独特规范。随着族群和种族等级制度的瓦解,以及群体成员感到他们更容易与其他群体成员进行交往并能参与国家制度,上述规范可能会失去存在的理由。多元文化主义非但不保护多数群体或少数群体的传统生活方式,相反,它向这些生活方式提出了多重的挑战。在此,后多元文化主义关于承认文化变迁必要性的观点,也是只不过重申了多元文化议事日程的一个长期使命而已。

总之,我相信,后多元文化主义的批判很大程度上找错了靶子,这主要是因为它误解了过去40年多元文化主义兴盛期间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和计划的本质与目标。

多元文化主义退却了吗

但是,这又使我们产生了困惑。如果后多元文化主义关于多元文化主义缺陷的认识很大程度上是错误的,那么,如何解释多元文化主义的衰退呢?如果正如我所主张,多元文化主义是由人权规范所驱动,而且谋求深化民主公民关系,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多元文化主义的退却呢?

答案部分就在于,有关多元文化主义“死亡”的报告存在严重的夸张。在此,我们又需要记住,多元文化主义具有不同的形式,仅仅是其中的某些形式面临着严重的反冲力。例如,为原住民族争取新型多元文化公民身份的承诺没有丝毫的退却。相反,西方民主国家仍然存在为原住民族争取土地权、自治权和习俗法的强劲势头,联合国大会2007年新通过的《原住民族权利宣言》又重新确认了这一点。同样,为少数民族争取新型多元文化公民身份的承诺也没有退却。相反,西方民主国家仍然存在努力提高次国家民族群体语言权利和区域自治权的强劲势头(尽管在国际法层面明确捍卫少数民族权利的努力出现了某种退却,参见Kymlicka 2007, pp.173-246)。的确,这两种趋势正被越来越牢固地铸入法律和公共舆论之中,其不断增多的证据表现为:针对原住民族和少数民族实行的多元文化主义改革,事实上为构造自由民主和平等的关系作出了贡献(我调查了这方面的证据,参见Kymlicka 2007, pp.135-167)。例如,今天很少有人会否认加泰罗尼亚的地区自治对西班牙巩固民主所作出的贡献,也很少有人否认原住民权利对推动拉美民主公民身份的发展所发挥的作用。

所以,仅仅在涉及移民群体时,我们才看到某种严重的后退。毫无疑问,二战后某些西方民主国家对移民实施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确实遇到了某种反冲力。而且,关于这些政策的影响,学术界也存在巨大的争议。例如,尽管有研究表明加拿大针对移民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极为有效地促进了公民化进程(Bloemraad 2006),但另外一些研究(Koopmans et al. 2005; Sniderman and Hagendoorn 2007)却显示,荷兰针对移民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起到了不良效果(我在2008年的著作中曾经讨论过这些有关荷兰的研究,参见Kymlicka 2008)。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针对移民的多元文化主义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争议?下面,我将探讨这一问题,但先让我们从反驳一种流行的解释入手。形形色色的评论家指出,针对移民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退却,反映了人们对传统自由主义和共和信仰的回归,这种信仰认为,族群性属于私人领域,而公民身份应该是统一的、无差别的。根据这种观点,从针对移民的多元文化主义退却,反映了对作为公民化过程的多元文化主义的整个观念的否定(如Bruba- ker 2001; Joppke 2004)。

然而,这并不能成为一种合理的解释。如果西方民主国家正在摒弃多元文化公民身份这种观念本身,那么,他们不仅会拒绝移民群体的诉求,同样也会拒绝次国家民族群体和原住民族的要求。毕竟,次国家民族群体和原住民族的诉求通常包含许多激进的权利要求,如要求将族群—文化多样性更大幅度地植入公共领域,而且与移民群体相比,他们要求差异程度大得多的公民身份。移民通常谋求的是在主流制度的运作中得到适度的变通或豁免,而有着历史来历的少数民族和原住民族则通常追求程度大得多的承认和宽容,包括诸如土地要求、自治权力、语言权利、独立的教育体系,甚至是独立的法律体系等。与包容移民群体方面涉及的观念相比,这些诉求对公民身份无差别和族群身份私人化(privatisation of ethnicity)观念提出了严峻得多的挑战。但是,对包容这些有着历史来历的少数群体的承诺,西方民主国家从未后退半步。

实际上,在有着历史来历的少数群体提出这些公民身份差异化以及对差异性作出政府承认的要求时,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都逐渐适应了这些要求。因此,并不是多元文化公民身份这个概念本身遭到了攻击。认为西方民主国家正在拒绝的就是多元文化公民身份的评论家,通常忽视了少数民族和原住民族这些明显的反例——例如,参见乔普科和巴里的著作(Joppke 2004; Barry 2001)。毋宁说,这个问题是移民群体所特有的。因此,我们需要厘清的是,多元文化主义为什么在涉及这一特定形式的族群—文化多样性时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

然而,即使是这种提问的方式也过于笼统。从针对移民的多元文化主义退却,并不是普遍性的,它对一些国家的影响要大于另一些国家。例如,在加拿大,公众对移民多元文化主义的支持依然维持在极高的程度。即使在那些被认为是从移民多元文化主义退却的典型国家,如荷兰或澳大利亚,情况也是极其复杂的。例如,荷兰军方在20世纪90年代曾经抵制宽容多样性的观念,而最近他们已经转而支持多元文化主义理念,即便其他的公共部门机构如今正逐渐与这种理念拉开距离。在澳大利亚,尽管以前的保守派联邦政府曾从多元文化主义后退,但(由工党管治的)州政府却开始奉行自己的新型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总之,我们所看到的是移民多元文化主义一系列不平衡的推进和后退,无论是国家内部还是国家之间,情况都是如此。

因此,后多元文化主义关于从多元文化主义退却的叙事夸大其辞,作了错误判断。许多新型多元文化公民身份已经落地生根,并没有遇到任何重大的反冲力或发生重大退却。在有关少数民族和原住民族的主要改革的情况就是如此,这些改革得到了对他们产生有利影响的证据的支撑。即使是移民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失败和退却的说法也过于夸张,掩盖了多元文化主义在政策效果和公众支持方面的情况差异很大的记录。

现在,我将转而讨论对移民多元文化主义这种独特命运可能作出的一些解释。但是,请注意,我们无法一开始就指出这些因素,除非我们先将后多元文化主义的如下假定放到一边:如今正在被摈弃的正是多元文化主义。实际上,如今正在发生的,并不是普遍或原则性地反对政府承认族群—文化多样性。相反,实际上,移民多元文化主义正在退却的国家当中,很多正在从制度上强化对其旧有少数民族的承认。例如,尽管荷兰正在从移民多元文化主义退却,但它也在强化对少数族群弗里西人(Frisian minority)权利的保护;尽管法国曾经短暂支持的移民多元文化主义教育出现了退潮(参见Bleich 1998),但它强化了对长期存在的地区少数民族语言的承认;尽管德国正在从移民多元文化主义立场后退,但它也为历史悠久的丹麦裔少数族群取得独特身份50周年举行庆典;尽管英国正在从移民多元文化主义后退,但它也将新的自治权利赋予了历史悠久的苏格兰和威尔士民族。如果我们将从移民多元文化主义的退却解释为某种程度地回归正统的自由或共和理念,即公民身份无差别和族群性私人化,那么以上这些都是说不通的。

总之,与后多元文化主义的叙事相反,作为公民化进程的多元文化主义理念仍然生机勃勃,依旧是民主“工具箱”里的重要“工具”,这部分是因为我们已经有了40年的经验,表明多元文化主义的确在推动着公民化进程。但是,当这种理念被运用到特定国家的特定多样性形式时,会遇到巨大的障碍。并不是所有试图奉行新型多元文化公民身份的努力都能“生根发芽”,或者成功地取得促进公民化进程的预期结果。

因此,关键问题是,为什么多元文化公民身份在某时某地可行,而在另外一些时间和地点却不可行?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解释西方多元文化公民身份反复无常的命运,而且要探索多元文化主义作为反思多样性的一种新模式在后殖民地社会和后共产主义社会中可能发挥的潜在作用。遗憾的是,后多元文化主义的辩论很大程度上无助于回答这一问题。由于后多元文化主义者忽视多元文化主义曾经推动公民化的力度,而且对于从多元文化主义退却的普遍性也作了过度解读,因此他们对回答以下核心问题没有提供什么启示:为什么多元文化的公民化进程在某时某地会盛行,而在另一些时间和地点却遭遇失败?

多元文化公民身份的前提条件

在我看来,我们至今尚未对多元文化公民身份成功的条件作出过系统的解释,因此,我们在评价这一领域并提出建议时,需要保持一定程度的审慎。但是,如果从不同类型的群体和国家探索多元文化主义的不同命运的角度入手,我们便可以获得某些初步的启示,并在一定程度上理解民主多元文化主义模式得以持续推进的前提条件。

多元文化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表明,这种主义有助于推进公民化进程,但历史记录显示,如果它要想取得预期效果,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多元文化公民身份不是凭空产生(或者说可以强加)的,它需要一定的源头和前提条件。我曾在一本书(Kymlicka 2007, pp.87-134.)中探讨了一系列这样的条件,但现在我只关注两点——国家与少数群体关系的去安全化(desecuritization)和人权共识的存在。

去安全化  当国家感到存在地缘政治危险或者对周边的敌人感到恐惧时,它们不可能公平地对待国内的少数群体。更具体地说,如果国家认为少数群体是周边敌人的潜在同谋,它们就更不可能赋予少数群体以权力和资源。

过去,这在西方一直是个重大问题。例如,二战之前,意大利、丹麦和比利时一直忧虑自己国内操德语的少数群体更忠于德国,而不是忠于他们所在的国家,而且担心他们会支持德国人入侵并吞并德裔聚居区。这些国家担心德国会打着解放德裔同胞的旗号进行侵略,担心这些德裔少数群体会与这种侵略形成共谋。

今天,在所有成熟的西方民主国家,有着悠久历史的少数民族和原住民族不再成为这样一个问题,尽管某些移民群体仍是问题,尤其是“9·11”之后的阿拉伯和穆斯林群体。我们很难想象,一个西方民主国家会害怕其国内的少数民族与周边的敌人和潜在的侵略者合谋。这部分是因为,西方国家不再存在可能侵略它们的敌对邻国,北约已经排除了任何一个西方民主国家侵略其邻国的可能性。因此,根本就不会存在一旦邻国侵略,少数民族和原住民族是否会保持忠诚的问题。

当然,西方民主国家仍然还有远距离的潜在敌人,比如过去的苏维埃共产主义,现在的伊斯兰圣战主义,将来如果出现某种前景时可能还有中国。但是,关于这些远距离的威胁,少数民族和原住民族是站在所在国国家一边的。如果魁北克人获得了日益增大的权力,甚至取得独立,加拿大的其他群体也不会担心魁北克人将会与基地组织或中国合谋推翻加拿大政府。一个自治或独立的魁北克将是加拿大的盟友,而不是敌人。

然而,在世界大部分地区,少数群体仍然被看成是与敌对邻国合谋的“第五纵队”,特别是当少数群体与邻国具有民族或宗教上的联系,或者国际边界两侧均有某一少数群体,以致邻国宣称有权保护“其”同胞的时候。我们不妨考察一下波斯尼亚的塞族人和印度的克什米尔人。如果我们把视野扩展至西欧之外,我们会发现,像塞浦路斯和以色列这样的民主已经巩固的国家,仍然认为它们的土耳其和阿拉伯少数民族是其外部敌人的潜在共谋者,而且并非巧合的是,两国都无法同意少数群体的自治。

在这些条件下,族群关系被安全化了。国家与少数群体间的关系不是被视为一个正常的民主辩论和协商问题,而是一个事关国家安全的问题,对此,国家不得不限制民主过程,以捍卫自身。在安全化的条件下,少数群体的政治动员可能被禁止,即使少数群体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也将遭到更广大的社会和国家的反对。毕竟,“不忠诚”的群体如何才能证明自己向国家提出的要求是合法的呢?因此,族群关系的安全化既侵蚀了少数群体可以在其中提出各种要求的民主空间,也降低了这些要求被接受的可能性。

然而,在大部分西方国家,族群政治是去安全化的,只是再普通不过的日常政治。国家与少数群体之间的关系跳出了安全领域,进入到了民主政治的领域之中。这就是多元文化公民身份得以出现并生根的基本前提。

人权保护  第二个前提条件涉及的不是国家的安全,而是处于少数群体自治制度之下的个人的安全。如果国家担心少数群体的自治可能会在范围更广大的民主国家中制造出地方暴政的孤岛,那么,国家是不可能接受少数群体自治的。

这一点也是过去西方国家担心的问题。在这些国家,某些长期存在的少数群体被视为非自由主义政治文化的承载者。近年来,这种忧虑也投射到某些移民群体身上。但是,至少对于少数民族而言,现在已被广泛接受的观点是:各个族群在自由民主和人权等基本价值观上已经达成了深刻的共识。因此,人们认为,赋予少数民族任何自治权,都将依照民主和人权等共同规范来行使。每个人都承认,少数群体的自治将会在捍卫个人权利的自由民主宪政制度的约束之下运作。在西方,在少数群体取得自治权的地方,其自治制度也像中央政府一样,要接受同样的宪政原则的制约。因此,它们没有打着文化本真性(cultural authenticity)、宗教正统性或种族纯洁性的旗号限制个人自由的合法权能。不仅西方的少数民族不可能在法律上确立不自由的体制,而且它们本身也不愿意这么做。相反,所有的证据都表明,在信奉自由民主价值观方面,少数民族的成员即使不比主体民族的成员更坚定,至少也是一样坚定(关于西方少数民族的自治政府如何遵守更广泛的自由民主宪政规范和制约,参见Keating 2001)。

关于某些原住民群体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因为他们有时被认为逾越了自由民主的共识。但是,原住民自治政府不像赋予少数民族的地区自治,它很少对非原住民成员行使权力,所以人们很少担心原住民自治政府会侵犯非原住民成员的权利。而且,有证据表明,原住民族越来越愿意接受更普遍的自由民主原则(Schouls 2003)。

这就消除了主导群体对少数群体自治的一种主要忧虑。在世界许多地区,人们仍然有着这样一种忧虑:一旦少数民族或原住民族获得了自治权力,他们将利用这种权力来迫害、驱逐、流放甚至杀害不属于本族群的人。在西方民主国家,这不是一个问题。在自由民主价值观已经形成强烈共识的地方,人们对以下论断颇有信心:无论如何解决多元文化主义的问题,他们自己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都会受到尊重。即不论如何满足族群或原住民群体的要求——不管实行怎样的语言权利、自治权利、土地权利或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人们都可以确信自己的公民权利不会被剥夺,不会被无辜地解聘,不会遭到族群清洗,不会在没有公平审判的情况下被监禁,言论、结社、信仰自由等权利不会被否定。简而言之,自由民主价值观的共识,确保了围绕宽容多样性所展开的辩论不会涉及生与死的重大问题。因此,主导群体不会拼死反对少数群体的诉求。这也是成功实行多元文化公民身份制度的前提条件。

尽管还有包括人口的变化等在内的其他因素促进了多元文化主义在西方的兴起,但去安全化和人权保护是核心因素。

在缺少这两项条件的地方,多元文化主义是不可能出现的,除非是暴力斗争或外部强制使然。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如果这些前提条件具备的话,某种程度上,潜在的暴力和冲突所引起的最严峻挑战已经不复存在,因而多元文化主义也就没有了用武之地。简·尼德温·皮埃特斯的话就印证了这一点。他说:“自由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的核心问题是,它为不存在任何问题的事情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为没有任何疾病的东西提供了一种治疗方案”(Pieterse 2005, p.1271)。根据他的观点,如果严酷的环境不允许人们将他们的身份视为多面的、互补的,那么,多元文化主义是行不通的;如果这些环境的改善足以让人们感觉其身份是多面的、互补的,那么,无论我们是否采用多元文化主义的政策,暴力和不稳定都是不大可能出现的。我认为皮埃特斯的说法是正确的,多元文化主义并不是终结暴力的有效手段,因为它在防止暴力时要么是无效的(在困难的环境下),要么是不必要的(在幸运的环境下)。但是,他所忽视的是,多元文化主义对于实现其他的目标,特别是实现民主的公民化则是必要的。我相信,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多元文化主义通常是必需的。

这两个因素不仅有助于解释多元文化主义的兴起,也有助于解释近来某些国家针对新近的穆斯林移民(他们经常被视为不忠诚、不自由的)所实行的从多元文化主义的部分退却。当然,还有其他因素激起人们反对移民多元文化主义,包括对非法移民、资助失业移民的经济负担,以及过时的种族偏见等的忧虑(有关这些因素的更详细讨论,参见Kymlicka 2004)。对于许多人来说,偏见是关键因素。但是,偏见存在于所有国家,甚至偏见的存在正是实行多元文化主义的部分原因,因此,偏见并不能解释各个国家(或在不同时间)对多元文化主义支持上的变化。而且,如果我们试图理解这种潜在的偏见和排外主义为什么有时会汇集成反对多元文化主义的强大政治运动,那么,我认为答案就在于:人们感到多元文化主义威胁到了他们的地缘政治安全、人权和经济安全。在没有产生这种感觉的地方,正如对大多数移民群体并无这种感知的北美,人们依然非常支持多元文化主义。

如果这种分析正确,那么它对未来西方多元文化主义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尽管所有人都在谈论多元文化主义的退却,但这种谈论表明,多元文化主义总的来说有着光明的前途。当代西方社会仍然存在强大的力量,推动着社会舆论沿着承认和宽容族群—文化多样性的方向发展。由人权革命所支撑的宽容、平等和个人自由等公共价值和宪政规范,都在向多元文化主义的方向推进。如果将其置于反对族群和种族等级制度的历史背景下来观察,情形尤其如此。

这些因素,解释了承认次国家民族群体权利和原住民族权利这样一种趋势仍继续存在的原因。无差别的公民身份和中立的公共领域等陈旧观念在面对这种趋势时土崩瓦解,现在再也没有人敢于严肃地提出:这些专为历史悠久的少数群体设计的权利和差异性公民身份制度应该被抛弃或逆转。即使是像布莱恩·巴里(Barry 2001)这种尖锐批判多元文化主义的人,也不敢将自己的观点运用到次国家民族群体和原住民族身上。少数族群的权利、自由民主制度和人权可以和谐共存,这一点目前已经被牢固地“镶嵌”在国内宪法和国际法之中。在这种背景下,不存在任何可以替代多元文化主义的可靠方案。

关于移民群体的情况则要复杂得多。推动涉及有着历史来历的少数群体的多元文化主义发展的因素,也已经使人们产生某种意愿,认真思考针对移民群体的多元文化主义。的确,这种政策似乎可以在低风险的条件下运转良好。但是,针对移民群体的多元文化主义会遇到困难,因为人们感到这会引发特别高的风险。当移民群体被视为明显的非法群体、不自由的行为或运动的潜在支持力量,或者被视为福利国家的纯粹负担时,人们可能会感觉到多元文化主义威胁到了审慎的自利原则和道德原则,这种感知会压倒多元文化主义的支持力量。

另一方面,人们可能认为,这些相同的因素也可能导致拒绝(针对移民群体的)多元文化主义成为一个高风险的举动。正是由于移民群体被视为非法、不自由和累赘的群体,我们才最需要多元文化主义。如果没有未雨绸缪地制定某些政策来推动相互理解和尊重,并让移民群体适应主流制度,这些因素可能瞬即造就一个种族化的底层群体,他们将永远站在与广大社会为敌的立场上。的确,我认为,长期来看,面对大量移民群体的存在,唯一可行的对策是奉行某种形式的自由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不管他们如何到来,来自何方。

但是,我们需要接受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在许多国家,通往移民多元文化主义的道路是曲折、不平坦的。而且,我们需要更多地关注如何管理其中潜伏的各种风险。过去,移民多元文化主义的捍卫者关注的通常是谴责种族主义和排外主义,宣扬文化多样性和跨文化理解的所谓益处。我认为,这些论点是合理的,但是,还需要补充的是:我们应该更加坦诚地承认其中涉及的利益和道德上的风险,并想方设法管理这些风险。

对国际组织的启示

如果本文的分析正确,它对于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处理多元文化主义问题将具有一系列的启发意义。一方面,多元文化主义植根于更广泛的人权革命之中这一事实,为国际组织推广多元文化主义理念提供了清晰的正当理由。的确,考虑到国际组织所肩负的使命,我们可以说,它们有责任这么做。

但是,笔者的分析也表明,由于世界许多国家缺少地区安全和人权保护这两种因素,多元文化公民身份的传播遇到了明显的困难。的确,事实表明,促进多元文化主义的国际努力不仅遇到了困难,甚至可能起到反作用。如果少数群体成为不稳定的区域地缘政治的潜在走卒,或者人权保证不力甚至缺位,那么,强行移植西方的多元文化主义模式可能会加剧现有的敌对和排斥关系,而不是有助于公民化过程的推进。对于那些致力于破坏民主公民关系的国内外政治行为体来说,多元文化主义可能会赋予他们更大的影响力,为他们提供更多的资源。

因此,我们在这一领域一定要慎之又慎。如果我们现在仍然只是粗浅地理解西方多元文化公民身份的前提条件,又很难作出普遍化的推论,那么,对于后共产主义国家或后殖民主义国家,情况就尤其如此。考虑到这一领域缺少可靠的证据,任何条文和建议都应该是谨慎的,同时也应该是暂时的。

这并不意味着国际组织应该放弃推广多元文化主义的努力,或者让其听命于某种乌托邦式的未来,即等到世界所有国家都变成巩固的自由民主国家,并由共同的地缘政治安排维系在一起。相反,正是在地区不安全和政治独裁的情况下,少数群体才是最脆弱的,也最需要得到国际保护。

然而,这的确表明,国际组织在处理多元文化主义问题时需要作出两项重大的改变。第一,推进多元文化主义的最佳实践战略也是有其局限的。通常,国际组织推广多元文化主义的主要方式是:列出一系列最佳实践清单,确定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很好地促进和平、提高少数群体的教育和经济水平、增进其政治参与的事例。这种清单有助于反击人们对多元文化主义天生或不可避免地产生不良影响的批评,而且有利于激发行为体和政策制定者更具创造性和创新性地思考问题。但是,这种清单通常会忽视前提条件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例如,许多国际组织以赞赏的姿态引用意大利对南蒂罗尔的政策,即赋予操德语的少数民族一揽子的领土自治权利和语言权利,作为宽容次国家民族群体的最佳实践。确实,这不言而喻是一个成功案例。但是,这些国际组织很少讨论该案例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欧盟和北约的大框架之下,在南蒂罗尔设立自治区域的协议才有可能,因为这个大框架已经使这个问题非安全化。如果奥地利仍被意大利视为敌对邻国,如果南蒂罗尔的德裔少数群体是奥地利的潜在同谋,那么意大利就会拒绝考虑自治问题。然而,一旦奥地利在欧盟和北约的框架下变成意大利的一个地缘政治盟友,德裔少数群体与奥地利的语言和族群联系则不再具有威胁性;相反,在欧洲一体化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这一点反而成为一种潜在的收益,因此,意大利现在已经达成了支持自治的民主共识。

这是一个成功的故事。但是,如果说它为处于世界邻里大家庭的其他国家处理其少数民族问题提供了一种模式,则会误导视听。就我们所了解的情况而言,在奥地利参与更大的地区安全安排与意大利成为盟友之前,意大利拒绝南蒂罗尔的自治要求可能是正确的。我们并不知道在意大利和奥地利仍然是潜在敌人的时候就赋予南蒂罗尔自治权利是否有助于公民化的进程。因此,欧洲委员会在20世纪90年代初援引南蒂罗尔的成功案例来捍卫克罗地亚塞族人自治的做法,至少是不成熟的。

同样,某些国际组织以赞赏的态度援引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作为整合移民群体的最佳实践案例。的确,有压倒性的证据表明,这种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赢得了广泛的公众支持(Adams 2007)。但是,这些组织很少讨论允许加拿大实行此项政策的一系列独特环境。实际情况是,加拿大并没有面临其他接收移民国家所遇到的许多挑战。由于独特的地理位置,加拿大实际上没有非法移民,因此不用担心失去对边界的控制。而且,由于在挑选移民时实行评分制度,前往加拿大的移民比到其他国家的移民具有更高的教育和技能水平,因此也不被视为一种经济负担。此外,还由于历史上存在的法语区和英语区的分化,加拿大接收的移民常常被看作有助于维持国家的统一,更加致力于维护国家的原样,而不像建国伊始就存在那些难以驾驭的民族(即土著人、英国人和法国人)。例如,如果不是移民在1995年有关魁北克问题的全民公决中压倒性地投票反对魁北克分离,那么,分离主义分子将取得胜利。

这真是一种例外的环境组合,是其他任何接收移民的国家所不具备的(关于加拿大实行多元文化主义的独特而有利的环境,以及我们为何应当谨防将其视为其他国家的典范,更加详细的讨论,参见Kymlicka 2004)。因此,尽管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确是成功的,但如果说它为很多其他国家迎接挑战提供了一种模式,那将会给人误导,因为一些国家的移民经常是非法的,或者没有经过任何挑选,主要由大量低技能移民组成,他们的失业率高得不成比例,依靠福利救济艰难度日。我们真的不知道加拿大模式在这些极为不同的环境下是否可行。

因此,本文对国际组织的第一个启示是,我们需要超越最佳实践的清单,更加仔细地考察这些实践得以成功的前提条件。如果这样做,我们就可能发现许多国家并不具备这些前提条件,包括那些我们最渴望其推行多元文化主义的国家。恰恰是那些最不具备这些前提条件的国家,通常最需要的是多元文化主义的公民化进程。

这反过来又引申出了对国际组织的第二个启示,即我们需要区分什么是短期可行的,什么是长期可期的。目前,许多国际组织经常在天真的理想主义与冷酷的实用主义之间摇摆。它们有时候在根本不关心基本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天真地推行西方的多元文化主义模式,有时候又以在许多非西方国家的困难环境中推行多元文化主义风险太大为由让少数群体惨遭命运的摆布(我追溯了这种摇摆性,特别是有关后共产主义欧洲国家少数民族的种种诉求,参见Kymlicka 2007, pp.173-246)。

要想在国际上有效地推广多元文化主义,我们需要反思不同形式的多元文化主义如何与更广泛的政治改革的优先次序相契合。我们需要区分能够合理期待并适用所有国家(即使在极端困难的环境下)的最低标准,与只适合具有有利环境的国家的最高标准。在这方面,我们也许可以借鉴在更为广阔的人权领域所发展起来的渐进执行(progressive implementation)理念。人们普遍承认,《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列出的某些社会权利(比如免费享受高中和大学教育)无法立即在一些贫困国家中实行。因此,人们经常将立即而普遍适用的社会权利与那些我们将随着有利条件具备逐步实现的社会权利区别开来。我们需要一种关于多元文化主义的、渐进执行的、可以比较的理论,在这种理论中,少数群体的各种不同权利只有在潜在条件已经具备时才能实现。

国际组织有时也承认需要有这样一种认识,但是,优先次序问题仍然没有在国际层面得到很好的理解。没有对条件和优先次序形成合理的认识,传播多元文化主义的国际努力将注定是徒劳的。

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任务,不仅是确定诱人的多元文化主义模式或者践行多元文化主义的最佳方式,而且需要确定让这些模式可行的前提条件,看看为了创造这些条件需要做些什么。遗憾的是,国际组织目前在这一领域所做的许多事情,无论是传播多元文化主义模式还是制定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的国际标准,都忽视了这一问题。

而且,国际组织存在的这一问题也很难根除,因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它们借鉴一系列专业知识并融会贯通,可是单个的国际组织很少能获得这些专业知识。这要求将关于文化权利的辩论与关于地缘政治安全、经济发展和民主化的辩论联系在一起。可是,这些辩论通常是由不同的国际组织负责处理的。我们甚至不清楚哪一个国际组织有资源(或权力)实施这种复杂的调研,而这种调研对于建立一种有关多元文化主义实施条件和优先次序的系统理论而言是必需的。

然而,关键的一点是,尽管促进多元文化主义的早期努力通常是天真的,但转向后多元文化主义的新模式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后多元文化主义的批判很大程度上找错了靶子。问题不在于多元文化公民身份的模式或最佳实践(其中的确存在许多成功的例子),而在于我们对这些模式得以成功实践的前提条件缺少应有的关注——多元文化主义及后多元文化主义的新实践都同样缺少这种关注。

〔焦  兵译〕    

(责任编辑:梁光严   张南茜) 

来源:《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19年第3期 P140—P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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