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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嘉州公证处办理首件意定监护公证

 qwdfmg 2019-11-08

近日,一名四十多岁的当事人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乐山市嘉州公证处,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公证员郭春潮和助理李睿接待了当事人,详细询问了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并向当事人详细讲解了意定监护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在交流中了解到,该名当事人与配偶的家庭矛盾比较突出,子女也还小,自己虽然年龄不大,身体也比较健康,但得过脑梗,今后可能会动手术。他担心如果手术出现意外,自己昏迷不醒或丧失行为能力,想指定自己的父母担任自己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由他们来决定自己的医疗救治事宜,保障自己的生活质量、人格尊严和财产安全。

公证员权衡再三,最终为当事人及他的家人办理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满足了当事人的迫切需要。

公证员特别提示: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人身监护和财产监管等职责。

意定监护的重要作用就是,确保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有自己信任的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避免当事人由于家庭矛盾、情感纠纷等原因,配偶、子女等法定监护人不能或不愿意行使监护职责,最终导致当事人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后,生活质量得不到保障。

民法总则同时还规定,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另外,意定监护相比法定监护的优势还在于,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就约定能够单方面解除监护关系。在监护设立人头脑清醒的情况下,监护设立人与被指定的监护人任何一方有解除监护关系的意愿时,都可以单方面行使解除权,而无需对方同意,更无需经过冗长的法院诉讼程序来终止监护关系。这对双方的生活保障与合法权益都是一种快速有效的保护。

来源:乐山市嘉州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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