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每日一案】注意!不协助保全的第三人,需承担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昵称27206392 2019-11-08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在审理本案原告诉另案被告上海嘉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恒公司)、深圳市唯美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美特公司)、上海腾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武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期间,执行法官依原告申请,于2004年5月21日到唯美特公司指定证券交易的中银营业部要求查询、冻结该公司资金账户下151个股东账户的股票。其时,本案被告认为其自身亦持有对该公司的债权,故被告明知唯美特公司资金账户实际存在,只是将名字改为“唐静”却谎称营业部没有该公司的账户。当法官出示下挂于唯美特公司名下的5个股票账户时,被告又予推托,拒绝协助冻结。5月24日上午,被告未经唯美特公司同意,私自陆续将唐静名下的549万股'中房股份'转移到中银国际下属的各地营业部,以规避保全,致使一中院仅冻结到唐静名下的5个股东账户。同月26日,法官再次至中银国际办理唐静名下剩余146个股东账户冻结手续,中银国际又要求法院到该公司下属的外地营业部去办理手续,而实际上,中银国际已经擅自将唐静名下的143个股东账户,从外地营业部转移至中银国际上海欧阳路证券营业部,并且还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起诉唯美特公司并申请财产保全。同日,二中院在上海欧阳路营业部冻结了相关账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