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说,诉讼请求应该明确。一个案件只能诉请一项内容,不能让法院去做选择题。这是立案审查的形式要求,即有无明确的诉讼请求,否则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有一个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浙海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东成某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 一、一审法院的判决程序违法。 首先,双方某某由宁波海事法院审理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是运通××预先设下的陷阱。 其次,本案运费与被拖物所有人天海公某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没有追加天海公某为第三人错误。 第三,东成某某提出管辖异议,为二审法院驳回后,一审法院没有给予东成某某30天的举证期和答辩期。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错误。 首先,延误拖航是运通××不适航和不适时造成的。 其次,运通××主张的违约金明显偏高,不应收取,也不能足额收取东成某某的运费。 第三,运通××应当向东成某某赔偿拖航时间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51.5万元。 综上,请求支持东成某某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运通××答辩称:一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二审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我的一个离婚纠纷案件,也进行了相同处理,二审法院也依法进行了审理。 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还是可以并列写入诉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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