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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家庭有没有必要提前立遗嘱?继承法了解一下

 chwm1201 2019-11-10

原创: 曾兰

遗产继承问题看似很简单,实际上是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但是相当大部分人对于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还是模棱两可。

现如今,中国家庭住房资产在家庭总资产中占比将近80%,也就是说很大一部分的遗产继承纠纷都是围绕房产继承产生的

案例:

小丽是家里的独生女,父母去世后留给她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产,之后,奶奶也去世了。小丽在办理房产过户时被告知小丽不能全额继承父母供了一辈子的房产,因为在父母去世后小丽和奶奶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奶奶不在后,小丽的叔伯姑姑们可以转继承小丽父母的房产

独生子女家庭有没有必要提前立遗嘱?继承法了解一下

质疑:法律规定不合理,凭什么父母辛苦挣来的房子不能全部留给孩子?

律师评析:

我们的父母只是社会关系中一重角色,除了子女之外,父母还是彼此的夫或妻,父母也还有父母的父母。在父母、配偶、子女这三重亲密关系中,我们难以区分孰重孰轻。凭什么作为独生子女就想当然地认为自己很特殊,有权剥夺别人的遗产继承份额呢?

本案中涉及继承法中的转继承问题,实质上不是叔伯姑姑跟子女分割遗产,而是在父母去世后祖父母就有法定的继承权,只是本案中的祖母还没来得及继承就去世了,因此产生叔伯姑姑的转继承。

这种新闻标题让不懂法律知识的人曲解法律原理,不值得被人热议。我们都希望新一代独生年轻人不要一味索取,而是要有更宽阔的视野,去开创属于自己的新时代。

独生子女家庭有没有必要提前立遗嘱?继承法了解一下

独生子女家庭有没有必要提前立遗嘱?

敲黑板!!!继承法了解一下:

一、法定继承顺序

评析: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

法规速递: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代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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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代为继承又称“间接继承”。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规速递: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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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转继承,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法规速递: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四、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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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的种类又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法规速递: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五、善恶有报,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有权参与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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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转继承,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法规速递:

《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六、胎儿预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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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胎儿预留份,是指发生继承时,为尚未出生的婴儿保留继承份额,其目的主要是为即将出世的胎儿提供生活保障,维护胎儿出生后的生存权。

法规速递: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七、继承遗产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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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转继承,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法规速递: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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