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谈张磊案之前,先看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个抢夺枪支罪的判例。
陈雅明因债务纠纷与李静雯没协商好,李静雯带着朋友一直跟着陈雅明。
这个过程中,陈雅明与李静雯都报过警,人民北路派出所民警与三圣乡派出所民警出警,民警经了解后,告诉知这是经济纠纷,要求他们自行协商解决。
派出所处置真心没错。公安民警不准介入各类经济纠纷是公安部的明确规定。
后来因为需要陈雅明的妻子在一份房屋抵押合同上签名,双方到双流国际机场接陈雅明的妻子,然后,陈雅明告诉李静雯他们,我老婆不会来了。
双方就吵起来了。陈雅明委托同事报警称他遭到绑架。
民警唐波、石义凯等人前往事发地进行处置。经了解属经济纠纷,遂向双方提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唐波、石义凯等人准备离开现场时,陈雅明为摆脱李静雯等人的跟随,从背后扑向民警唐波并喊“抢枪”,石义凯等人见状后冲上去,将陈雅明制服。
半江瑟瑟半江红重复一遍,陈雅明从背后扑向民警唐波并喊“抢枪”,但被民警制服了,枪没抢走。
以下重要的犯罪事实重复三次:
陈雅明抢夺枪支未遂!
陈雅明抢夺枪支未遂!
陈雅明抢夺枪支未遂!
就是基于以上证据,陈雅明被原审及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已构成抢夺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本案的陈雅明没有抢到枪,甚至都没有接触到民警手中的枪,更无需陈雅明什么部位的DNA验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即认定陈雅明构成了抢夺枪支罪的确实充分证据。
半江瑟瑟半江红为您解释中级法院对本案的定罪依据。 从辩护律师为陈雅明辩护说起。其律师说陈雅明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他抢夺枪支的行为是未超过限度的紧急避险行为,只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不构成犯罪。
陈雅明律师的意思是说,陈雅明是为了摆脱李静雯等人的跟随所采取的一种避险办法,不是真的抢枪。
陈雅明也辩解说,我只喊过“抢枪”但未实施任何抢枪的行为。
法官怎么说?
法院说,抢夺枪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明知是枪支而抢夺的,抢夺的动机和目的在所不论。
抢夺枪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而本案起因系经济纠纷,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陈雅明有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方式来解决经济纠纷的紧迫性。
陈雅明抢夺军警人员的枪支的行为构成抢夺枪支罪。陈雅明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在场的其他证人,包括李静雯及民警、辅警数人,均证实案发时陈雅明对民警唐波的佩枪实施了抢夺的行为。
陈雅明抢枪未遂,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其构成抢夺枪支罪。
那么,贵州张磊案的证据是如何取得和使用的呢?
贵州张磊案的法官,无视酒醉的两名抗法者在两枪示警后仍然抓扯、抓打、扑向警察张磊的事实,以及多份证人证言证明的“郭永志双手抓住张磊持枪的手使劲拽”。“郭永志抓到张所长持枪的右手部位”。“去抓张所长拿枪的手”。“手扭在了张磊持枪的手上”等证据,而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构成抢夺枪支罪证据的确实充分性。
那么,那个所谓的“手枪枪套筒上的擦拭物虽含有死者郭永华的DNA型,枪套筒上的附着物中虽含有死者郭永志的DNA型,但无法确定所检验的DNA来源于嫌犯人体的何种组织细胞,仅凭DNA鉴定结论不能确定死者是否接触过涉案手枪”,是个什么证据?
蓝衬衫们小编质疑,张磊案对DNA证据的采信,并不符合“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的认定犯罪事实的“确实、充分”证据标准。
而正是这一偷换概念的不具有动态证明力的DNA证据,推翻了已经取得的确实充分的死者抢夺枪支的有效有力证据,判决死者不构成抢夺枪支罪,从而造成张磊被以“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其实,在抓扯搏斗中张磊开枪击中二人后虽然抢救无效死亡,但该案证据效力已足够证明嫌犯有抢夺手枪的行为和过程,张磊依法应有权开枪。
参照陈雅明涉嫌抢夺枪支罪案例的审理,贵州张磊案中的张磊是可以被判决无罪的,这恰恰并不违背法理原则。
但令人唏嘘的是,张磊案判决死者不构成抢夺枪支罪又未到危及张磊生命安全,张磊开枪被判有罪。
我们不要小看贵州张磊案的判决结果。因为这是一个事关中国警察命运的具有风向标意义的警察枪支使用规范的经典判决。
假如贵州张磊案中张磊被判决无罪,或许那些不得不肉身与歹徒相搏而牺牲的民警,不会离开我们。
8月6日当天富加派出所。廖弦只身与张某搏斗,身中数刀,失去知觉倒在了血泊里……王涛冲上前去,与张军展开近身搏斗。 短短几十秒内,张军向王涛砍刺数刀,最致命一刀捅向王涛的右腹部。重伤倒地后,王涛仍死死钳住张军的手,倒在了血泊中。
不堪回首壮烈牺牲还有民警赵天昱、常群勇……
他们在暴力、烈性犯罪现场,在围捕杀人凶手一线,赤手空拳与持刀带枪歹徒生死搏斗,用生命的力量,书写无悔的初心。
为什么贵州张磊案应当做无罪判决?因为涉枪案件的判决,只有站在最广大人民警察的根本执法权益的立场上,才有利于人民群众有一个强有力保护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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