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其中,天津市隆某某钢铁有限公司虚开发票金额巨大,高达2.5亿元,最终被罚款50万元人民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布的信息,天津市隆某某钢铁有限公司在2014年01月01日至2016年0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568份,金额高达25370.75万元,税额4313.03万元。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久前,广西玉林北流市也惩处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该案中,苏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5多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37万元。最终苏某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经法院查实,苏某以其本人、其儿子苏某祥以及其公司职员许某的名义,分别注册成立三家公司。2016年1月至11月,苏某在无货物销售的情况下,以这三家公司的名义为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人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4452138.38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3369042.56元。 上述两个案件,都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何两者受到的惩处却大不相同呢? 这是因为处理的依据不同。 在处理第一起案件时,依据的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部门最高只能罚款50万元。 而处理苏某,则是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该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节税专家分析认为,天津市隆某某钢铁有限公司可能有其他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或者其他特殊政策,再或者就是还没有进入刑事处罚的程序。 在此要特别强调:《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同样也是虚开发票行为。 我们每个公民都有依法缴税的义务,切莫因小失大。 事实上,我们国家出台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老板要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这样降税幅度比偷税漏税幅度还要大。 降税必须走正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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