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 不忠诚行为往往会带来恶劣的后果 如果夫妻一方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 配偶可主张要回吗? 法律上又是怎样看待这件事的呢? 来听听曲艺律师的看法吧 温习一下 刘先生和马女士是夫妻关系,但是刘先生却不安于生活的现状,悄悄地和婚外的魏女士同居起来,在同居期间,刘先生出资20万元为魏女士购置了轿车一部,并且私下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给了魏女士。 在同居期间,魏女士还曾多次以种种理由向刘先生索要资金,金额高达300余万元人民币。马女士得知这一消息后有犹如晴天霹雳一般,迅速向律师求助,希望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能够追回这笔款项。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第一,违反公序良俗的婚外情能否导致以此为基础的赠与行为归于无效呢? 第二,夫妻一方对他人的赠与行为是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呢? 首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刘先生和魏女士的同居行为显然已经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刘先生擅自将财产赠与给魏女士的行为实际也是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所以我们说,刘先生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应当属于无效。 其次,刘先生将共有的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也是侵犯了马女士的财产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不能够单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本案当中,刘先生向魏女士赠与财产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日常所需,并且没有经过马女士的同意,我们认为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马女士有权追回。 那么,刘先生赠与的行为能否视为是对自己所有部分财产的处分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形成共同共有的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所有的财产是一个整体,对所有权是不分份额的,不能够认为刘先生处分的是属于自己那一部分的财产。 因此,马女士有权追回刘先生单方赠与给魏女士的财产。 律 师 提 示 夫妻一方与婚外人同居的行为是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在离婚时还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达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程度,很有可能会涉嫌重婚罪。 同时,夫妻之间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非因日常所需,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如果一方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那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最终法院支持了马女士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刘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魏女士应当返还财产,马女士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维护。因此大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做出既违反法律,又违反道德的事。 好了,今天的案例分享就到这里,欢迎在留言区说出你的观点,我们下期再见。 1 END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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