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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必须解决的两个关键点

 智能改造人 2019-11-12

作者 | 郑嘉媛

单位 |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技术入股如今已不再是新鲜话题,其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出资方式和组织形式。因技术入股有利于调动生产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是大多数创业公司在成立公司时首选的模式。实践中,让创业者经常苦恼的问题是,如何用“技术”入股。

首先,我们要弄明白,什么样的技术是可以入股的。

技术,一般是指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等技术成果。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如何实现技术入股合法有效?技术入股需解决两个关键问题:

一、技术如何作价

现行的技术种类繁多、行业广泛,即使是同行业同类的技术研发也因保密性较高,导致技术入股的作价没有法定的评估标准,有较大的弹性。技术成果作为非货币形式的出资,最重要的在于价值的确定,科学、合理、真实、公平地确定技术的价值。

在实践中,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方式主要有三种:评估作价、协商作价以及两种作价方式的结合。

技术评估作价是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出资人的技术成果的价值进行确定的作价方式,即将技术价值进行量化的过程。

协商作价方式是出资人不经评估,自行商定入股技术的作价金额的一种方法,这种作价方式是出资各方在诚信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来确定出资技术的价值。

无论采用何种作价方式,均须以科学、合理、真实、公平地确定技术的价值。《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作为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技术的所有权转入为公司所有

以技术入股,需将技术的所有权转移公司的名下后,才属于合法出资。如该项入股技术是专利的,我国《专利法》规定, 专利权的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否则,该专利权在法律上仍然没有发生转移,出资人仍然没有完成出资。

依照《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从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实施起,将不再对非货币出资额的比例进行限制。

《公司法》第26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理论上非货币出资(包括技术)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可以达百分之一百。

实践中用来入股的技术往往科技含量相差很大,有的是高新技术,也有的仅是一般的常规技术。技术入股虽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易于促成合作,但如果对入股的技术界定不清、会使技术入股缺乏法律依据,也会对技术的评估作价、技术瑕疵的责任承担、股权调整等带来不稳定的层面。

无论多看好一项技术, 建议公司审慎地对待技术出资,以降低企业风险达到技术与资本的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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