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执行公司财产过程中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上海律师张春光 2018-06-23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一、执行公司财产过程中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

 

执行公司财产过程中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有两个:

 

1、 公司需满足的条件: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或者未经清算即办理了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

 

2、股东需满足的条件:

 

股东分别满足如下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根据相应的条件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的法理依据是《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抽逃出资的股东

 

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的法理依据是《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的法理依据是《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的法理依据是《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的股东

 

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无偿接受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的公司的财产的股东

 

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规定》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申请的程序和救济途径

 

1、申请的程序

 

申请的程序,简单讲就是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据,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或不听证。

 

《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2、救济途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或复议

 

《规定》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规定》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也就是说,对于法院依据《规定》第17条至第21条做出的追加或不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要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救济;对于法院依据《规定》第32条做出的追加或不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要通过复议来救济。

 

 

 

 

附上海毅特维光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必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案

 

案情简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927日作出(2016)7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令必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毅特维公司合同款人民币14万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必翌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必翌公司章程以及2016127日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显示的必翌公司股东及出资信息等证据证实,必翌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作为公司股东的向某某应当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出资时间分别是201371日和2015630日。截止2016127日,向某某实缴出资额人民币6万元,仍有人民币24万元出资额未缴纳。

 

 

裁判原文节选【案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3执异2号】企业法人的股东、出资人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企业法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向某某作为公司股东,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全部出资额,属于出资不足的情形,因现被执行人必翌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申请执行人毅特维公司申请追加向某某为(2017)031号一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向某某为(2017)03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2016)7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海必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