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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诉讼指南

 知行不疑 2019-11-13
为规范民事案件的申请再审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顺畅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当事人向市法院申请再审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①当事人双方为公民: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十人或十人以上):③当事人相同其诉讼标的是同意类型的案件(三件或三件以上):

  (一)再审申请书原件,份数为被申请人(含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数加一,需用A4型纸打印。(例如被申请人有2人,则需要提供2 1=3份)

  (二)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近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各1份;委托律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各1份;

  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各1份;

  (三)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原审(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包括案件经过的所有程序裁判文书)复印件各2份;

  (四)如有新证据应提交复印件1份。

  三、当事人向省法院申请再审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再审申请书原件,份数为被申请人(含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数加四,需用A4型纸打印。(例如被申请人有2人,则需要提供2 4=6份)

  (二)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份。如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近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各2份;委托律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各2份;

  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各2份;

  (三)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原审(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包括案件经过的所有程序裁判文书)复印件各4份;

  (四)如有新证据应提交复印件4份及新证据说明1份。

  四、申请再审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二)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正。经补正或改正后的材料仍不符合规定的,或逾期不予补正、改正的,法院不予立案审查。

  (三)再审申请书不得含有对他人谩骂和人身攻击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类内容。

  (四)再审申请书中要明确写出申请再审的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X项或民事调解书符合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五)沈阳市案件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由本院代收材料。

  附一(样式):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再审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住所地):××市××区××街道,邮政编码,邮寄地址××××,有效联系电话:×××(手机、座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住所地):××市××区××街道,邮政编码,邮寄地址××××,有效联系电话:×××(手机、座机)。

  (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等、如果有其他诉讼参与人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辽××××民初?终××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的请求:(必须明确具体的实体请求)

例如:1、撤销xxxxx号民事判决书。2、给付申请人工资XXX元。

  二、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规定的情形(要依据自己的案情填写,符合几项填几项)。(如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引用第二百零一条)

  三、申请再审具体的事实、理由

  (根据提出的申请再审的事由,具体写明案件事实,原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是否有新证据,是否适用法律正确以及要求解决事项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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