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应当自发包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不报告的,与承包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上交承包费的承包人,应当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可见,从形式上而言,承包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而发包人也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否则将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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