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调查发现,如果班组长(包工头)到工程所在地注册个体工商户,面临如下困难:一是有不少当地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所)以班组长没有建筑劳务资质(其实国家已经取消建筑劳务资质管理,全国有15个省已絵发文取消建筑劳务资质)为由而不给予登记注册。二是不少地方税务局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必须实施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三是不少地方工商部门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必须提供办公场所。 因此,笔者建议建筑行业中的班组长(包工头)最好是在工程劳务所住地税务局设立临时税务登记证进行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公告第48号)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规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八条第(三)、第(四)和第(五)项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承包租赁经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的期限为承包租赁期限;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 对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的纳税户,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当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办证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納税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加2位顺序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第一,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班组长(包工头),可以在工程劳务所在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劳务所在地的市、县(区)和项目的名称。 第二,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班组长(包工头)可以安装税控机和税控盘,自行从工程所在税务局购买发票向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班组长(包工头),在自行开具或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就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如果自行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可以享受该免税政策。 弟一,如果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班组长(包工头)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开发票时,按照“经营所得”税目,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如果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班组长(包工头)安装税控机和税控,目行从工程所在税务局购买发票向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久来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下,则班组长(包工头)必须登录工程所在地税务局所属省税务局网站,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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