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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类 138】从死刑、无期到无罪释放

 洁夫haoye 2019-11-15

案情回顾

2016年1月18日晚上,家住宜宾县的屠夫雷某被家人发现死于自家卧室床上,同年2月1日,死者胃容物检测出毒鼠强成分,2月22日,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认为死者雷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3月2日,与死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唐某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唐某桂对其以投毒方式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月16日,唐某桂被逮捕,并一直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2017年2月16日,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桂采取入室投毒杀人方式实施抢劫,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本案案情重大,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且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律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并由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贾晓丽、陈辉两位律师办理。

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对每一份证据进行仔细研读,分析,克服各种困难,实地走访案发地附近,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唐某桂。经过仔细推敲,反复琢磨,层层剥茧,两位辩护律师发现本案疑点重重,并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意见以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各种合法权益。

2017年3月28日,9月1日该案一审先后两次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浪网、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直播。庭审中,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所指控唐某桂以投毒杀人方式实施抢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针对案件证据材料,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仅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有罪供述是孤证;二、死者雷某死因不明;三、被告人的供述不稳定;四、被告人无作案动机;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当晚到过死者家中并实施犯罪行为;六、本案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合理性怀疑。

2017年12月20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唐某桂无罪;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王XX等人的诉讼请求。贾晓丽和陈辉两位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合议庭全部采纳。他们对援助案件尽责态度以及清晰的辩护思路,过硬的专业素养获得了法官、公诉机关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家点评

金钟:司法实务中,存在少数案件的法律援助“形式化”的现象。如何避免法律援助的形式化,是一个需要研究解决的现实问题。对此,本案法律援助律师贾晓丽、陈辉以其尽职履责行为给出了圆满答案。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桂对其投毒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且无证据证明该供述系非法取得。据此,控方的指控容易得到认同。但是,贾晓丽、陈辉并未轻信,而是在开展阅卷、走访、会见等工作的基础上,仔细推敲、反复琢磨,发现了案件存在的重重疑点,进而提出控方指控的抢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并说服法院予以采纳。两位律师通过认真履职,实现了法律援助的“实质化”,为法律援助律师依法有效辩护提供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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