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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为老人、残疾人、五保户及其他弱势群体提供不住宿的看护、帮助活动。 |
| ◇ | 包括下列社会看护与帮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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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社会帮助服务:社区帮助服务、孤寡老人帮助服务、五保户帮助服务、残疾人帮助服务、残疾儿童帮助服务、孤儿、弃婴的帮助服务、优抚对象帮助服务、收养中介服务、其他社会帮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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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贫困资助服务:贫困地区资助服务、失学儿童资助服务、特殊贫困救助服务、贫困子女教育救助服务、贫困人员大病救助服务、民间组织贫困资助服务、其他贫困资助服务。 |
| ◆ | 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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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组织照看放学的少年儿童,列入8090(其他居民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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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为老人、孤儿、流浪儿童等提供住宿的活动,列入851(提供住宿社会工作)相关类别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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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政府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和特殊救济活动,列入9224(社会事务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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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为贫困群体提供具体的医疗、住房、教育、法律等帮助的活动,分别列入84(卫生)、70(房地产业)、83(教育)、723(法律服务)的相关行业类别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