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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请托的事儿未办成 “运作”费用能要回来吗?

 徐xzy 2019-11-16

案情

在日常生活中,基于所谓“人情社会”,常会遇到通过私人请托、走“内部关系”等不当方法谋求高校录取名额和工作职位等,并向介绍人或中间人给付一定“运作”费用的情况。但若所托之事未能如愿,这笔“运作”费用怎么办?还能不能要回来呢?法律对此有无规定?我们不妨看看下面这一案例。

2018年,张先生的儿子参加高考,参照2017年的录取分数线,张先生的儿子能上省内一所高校。但为了保险起见,张先生准备找人走走关系。经朋友介绍,张先生认识了王某。王某一口答应,但表示要花点钱。几天后,张先生给了王某10万元,王某保证让张先生的儿子顺利录取,并写了一张借条给张先生。双方说好,事成之后就把借条还给王某;若事情办不成,王某全额退还10万元。

但出乎张先生意料的是,儿子最终也未能被心仪的省内那所高校录取。为此,张先生打电话给王某,要求他归还10万元。可王某只还了5万元,剩下的5万元以已经为张先生儿子上学请客花费了为由,不再归还。据此,张先生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约定还款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系因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儿子录取某学校办理相关请托事宜所形成,通常理解就是托人情、找关系并给付被告高额运作费和报酬。该行为扰乱了高校正常的招生政策,破坏了社会公平,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上述口头委托协议无效。王某收取请托人张先生费用后未完成委托事项,由此造成了请托人的经济损失,对此王某存在重大过错。而张先生明知请托事项不合法,仍委托王某办理,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但被告的过错明显大于原告,原告、被告应该按三七开承担责任。被告王某辩称剩余的5万元已用于请托事项,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对张先生10万元的经济损失,由被告王某承担 70% 的过错责任,原告张先生承担 30% 的过错责任,王某应返还张先生7万元,但因王某已归还5万元,故王某应再返还张先生2万元。

说法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就其儿子高考录取一事与王某达成的口头委托协议,因扰乱了高校正常的招生政策,有违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按照《合同法》第七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委托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王某应该返还张先生支付的10万元钱。但鉴于张先生明知请托事项不合法仍委托王某办理,其对自己经济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法院最终作出了原被告按三七开承担过错责任,王某应再返还张先生2万元的判决。(河北法制报 古孟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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