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五)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七)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做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指的劳动条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生产资料或者说是物资条件。 狭义的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指的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收入。 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收入。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指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的老板安排他在过去7个月每周工作47.5小时,并不支付加班费,他是否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其实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较复杂。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有悖诚信,拖延或拒绝支付,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费的,可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费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有过错,所以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劳动者有过错,所以用人单位解除,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实践中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呢?就要看谁先行使解除权。劳动合同解除经由一次有效地解除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即谁先主张就发生谁主张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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