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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缴费标准

 昵称21704997 2019-11-17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

1.在《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应该就是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由来和主要内容。

目前,社会统筹是按照企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20%比例缴纳个人缴费是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比例缴存,在缴费基数存在着不统一。

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三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建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国家政府财政、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三结合”,结合就是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不能相混合。

大家都知道基本养老保险是需要有国家政府财政补贴的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处理好国家政府补贴社会统筹个人缴费三者之间的关系。国家政府的财政补贴是对社会统筹的支助,社会统筹不是对个人账户的支助补充,即国家政府也不对个人账户财政补贴。因为,个人缴费也承担着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份责任,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关系上的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摊,这应当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需要“可持续性”的真正改革的目的。

3.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有两个基金

我们不应当只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混合的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与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相对应,建议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分离出个人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形式,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是基金积累制,具有优先权,才能投资经营保值增值。

在实行全国社会统筹中,建议个人帐户养老基金实行省市级或基本的区县一级管理,这样不论个人如何流动,个人账户储存额始终在户籍所在地储存,建立专门的区县一级以上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管理,从制度上防止和消除个人帐户被挤占、挪用。

4.我们说,基本养老保险本身就包含了“基本”和“补充”两个部分。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意义是社会统筹国家政府补贴基本养老保险是“基本”的,保障基本生活,而个人缴费就是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部分,是“补充”基本养老保险,还有集体单位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部分。

劳动者在一个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劳动就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社会统筹,不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劳动只能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社会统筹,参加社会劳动的都要进行个人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即为个人缴费。用人单位为每一个劳动者参加社会统筹都应当是相同的,也就是说是平等的,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一样的。同样的,用人单位为每一个劳动者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应当是一样的。

《全方案设计》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补助单位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补助是依据在本单位参加社会劳动年限。因为,社会保障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公平的,所以,为不同身份的劳动者缴纳不同的社会保障额和给予不同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助额都是不公平的。这是缴费的公平而不是平均主义,也不是“多缴多得”的。然而我们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以来却一直都是在奉行和在如何奉行“多缴多得”上下功夫,却忘记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国民收入再分配,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是市场经济下的投资理财,也不是类似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

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把社会统筹个人缴费浑浊了,只有将“缴费型”基本养老保险改变为“劳动型”基本养老保险,也自然就没有了“视同缴费年限”,这才是正确引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与公民过去的工资薪金收入脱钩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个人之间工资薪金收入的差距加大、不同行业部门人员之间收入的差异也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薪金(2015年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企业单位有的人增加工资有很大一部分原因也都是为了提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准备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多缴多得”,这种行为表现在基本养老保险中是不道德的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也是在《全方案设计》中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过去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无关的原因。

目前的(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赶不上物价的上涨,收入差距的加大和每年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变化,所以,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应当用创造价值的多少来衡量缴费和待遇,不应当采取“单位工资总额”和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多少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来,对应的,也不应当采取以个人工资薪金和领取“养老金”的多少来计算调整发放基本养老金。

纵观我们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中保险待遇与公民收入无关的有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与公民参加社会劳动时间即个人累计参加社会劳动年限有关的有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失业保险也可以,也应该做到与公民的“缴费”无关,而与参加社会劳动年限有关。从社会保险的发展看,基本医疗保险终究也会做到与公民的收入完全脱钩而与参加社会劳动年限相关。只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是依据公民过去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来“多缴多得”的发放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与公民过去的工资薪金收入完全脱钩,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个人缴费和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发放调整当地劳动工资水平为基数,建立它们相辅相成的相互关系。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缴费机制和制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两种缴费

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无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位参加社会统筹是“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归个人所有,是共助互济。

个人缴费

公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养老基金。个人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始终归个人所有,所以不是个人“缴纳”,个人缴费就是个人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统筹个人缴费分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机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应以缴纳、缴费的形式即缴费制,不要以纳税制的形式,不要“费改税”。因为,基本养老保险终究不是经营商品生产。而将社会统筹改为社会保险税都是一个道理。

社会统筹个人缴费方面,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沿海和内陆收入的差别和行业收入差别、城乡收入差距和城乡内部的收入差别、人们之间收入的差别和个人不同时期收入的差别等,要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缴费标准去适应所有公民。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要“……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充分测算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统筹安排。要严格控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比例和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水平,减轻企业和国家的负担。(国发[1991]33号)。

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率(用“比率”代替“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化)。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缴费基数×缴费比率。

2.标准的缴费比率

社会统筹个人缴费方面,建议国家统一标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比率和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个人缴存比率自愿缴存比率用“比率”替换“比例”,因为比率是比值转换为百分比的计量形式,不是比例。

在《全方案设计》中建议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率标准

社会统筹比率为2%、4%、…、18%、20%(例)各档,用人单位统筹比率20%,为强制性,实现全国统一的社会统筹。

个人缴存比率:2%、3%、……7%、8%(例),为强制性个人缴费标准。

自愿缴存比率:2%、4%、……18%、20%(例),为非强制性个人缴费标准。

3.统一的缴费基数

在《全方案设计》中建议:社会统筹个人缴费都以“当地劳动工资水平”(即“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替换“位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可以平衡地区间差异,实现均等缴费。对各个单位实现权力与义务的相对公平,使各个用人单位在招工、聘用等用人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方面具有公平性,不因单位的效益好,“位工资总额”高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就多,单位的效益不好,“位工资总额”低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就少。

用人单位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只有以当地劳动工资水平为基数才能体现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原则,这样才能有开展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余力,才能有个人帐户储存额补助月单位养老金等,促使和加强用人单位的人才竞争。

社会统筹中增加对无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减免条件,实现农民务工人员与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等都实行同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有公民都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尤其是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都以参加社会劳动年限为基础,实现待遇公平,不再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4.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统筹比

个人统筹比个人历年的社会统筹水平用人单位参加社会统筹就是体现着劳动者的个人统筹比,是个人参加社会统筹情况的参数,不是个人缴费的多少。从保险的观点说,个人统筹比就是“保险比率”或“保险系数它的设定是为了坚持“全覆盖”的方针,可以使基本养老保险公平合理的覆盖全体公民。建议用“个人统筹比替换“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在权利与义务上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待遇之间联系的“均等化”参数。

个人统筹比的设定:社会统筹比率2%、4%、…18%、20%对应个人统筹比。由于用人单位社会统筹比率为20%,所以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推迟领取劳动退休金的劳动者个人统筹比总是为1。个人统筹比=个人的社会统筹比率÷用人单位社会统筹比率,所以无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统筹比分别为0.1、0.2、…0.9、1十个数值。

③社会统筹的结果用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退休金的计算,每年的个人统筹比对应着当年个人参加社会统筹的情况:

个人统筹比弥补参加社会劳动收入各类不同人群之间的差别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个人参加社会劳动的社会统筹情况相挂钩、相联系,具有均等缴费均等待遇的相互平等关系社会统筹比率适合于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于个人统筹比对应,这也是很简单的相辅相成的对应关系。

5.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说明

基本养老保险要实行公共缴费标准化,并且具有统一的可控性,这既有参数改革的含义,也包括结构改革的思想。改革基础养老金应当与统筹账户成正比而不是与个人账户成正比,建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水平与个人历年社会统筹情况相互联系的机制,是真正的“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国发[2015]2号)。

①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在《全方案设计》中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将以“单个人”为基准,不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建议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使用人员总数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社会统筹。即:单位社会统筹金额=当地劳动工资水平×社会统筹比率×单位人员总数量。

这里的“当地劳动工资水平×社会统筹比率”为统筹缴纳值。不仅统一社会统筹比率,而且使用当地劳动工资水平作为社会统筹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单位人员总数量”为基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现各个人和各单位之间公平的均等缴费,比以“位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公平、合理,标准统一,表示用人单位在均等的使用社会劳动力资源上也是公正和平等的。使用“单位人员总数量”作为一个参数,这样不但有利于国家、相关部门容易控制和监督,有利征收、增缴,还可以合理建立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实实在在的因果关系及联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争也更加公正和平等。

目前用人单位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比例统筹。《全方案设计》中分为按本单位工资总额10%和按当地劳动工资水平10%×本单位劳动者总数统筹,上述两个比率的比值也是衡量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工资水平的一个标准,无非是比较本单位于本地区的收入差别,对本单位劳动者收入水平有一个合理的定位及对本单位的劳动者工资状况进行评价,以便调整内部工资机制,使本单位劳动者工资在社会上处于一个平等、合适的水平。还保留一点“按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缴费。

对无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贴或减免条件。例如:国家补贴40%/1人、30%/2人、20%/3人、10%/4人等。

缴费机制社会统筹比率待遇机制个人统筹比是相对应的,参加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多,领取的劳动退休金就多,反之亦然,是相辅相成的对应关系。老年养老金是在个人统筹比全为1的情况下最公平的分配。

③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金额大于个人缴费的金额,而且个人缴费还要回馈本人,不足以发放基本养老金,还需要国家的财政补贴。所以不用“个人缴费工资指数”,而是依据个人统筹比确定领取劳动退休金的多少是合理的,在权利与义务上也是公等的。

④也可以统一规定一个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当地劳动工资水平×缴费系数,这样具有可控性,将当地劳动工资水平乘以一个系数,达到了控制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但是一般情况下缴费系数=1。

⑤个人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建议公民个人按照“当地劳动工资水平×个人缴存比率”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分为强制和自愿两部分。

四、统一缴费标准的法律性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基本养老金的计算调整都应当有法律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国务院负责具体落实,不能由某一个部门说涨就涨,说调就调。

201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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