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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民事纠纷案件证据大全

 万宝全书 2019-11-18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法官是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还原事实的真相,判断双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证据的有无及证据链的完整性决定了一场诉讼的胜败。

01 证据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二)书证。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三)物证。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四)视听资料。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八)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02 当事人无需举证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03 几类常见案件所需要举证的证据

不同的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各不相同,下面梳理一下各类案件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1.当事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2.支付各类购房款、保证金、中介服务费等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收到条等;
3.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变更、解除的协议;
4.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的证明材料;
5.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的通话录音、短信、微信、QQ等聊天记录。

(二)民间借贷纠纷

1.当事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借条、欠条、收到条、借款合同等;
3.转账凭证或银行流水;
4.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的通话录音、短信、微信、QQ等聊天记录;
5.知情人的证言材料。

(三)婚姻家庭纠纷

1.当事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结婚证;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车辆购置协议及车辆牌照、银行存款账户及金额、其他物品数量及存放位置等;
4.子女户口簿复印件、子女长期随一方生活的证明、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5.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时间、一方出轨、家庭暴力等的证明;
6.法院判处一方长期徒刑的判决、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判决、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证明材料;
7.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患 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证明;
8.知情人关于双方婚姻状况的证人证言。

(四)人身伤害纠纷

1.当事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2.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部门接处警记录;
3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
4.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需要主治医生开具的需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5.要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6.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
7.人身伤害过程中导致的其他财产损失的证明材料;
8.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的通话录音、短信、微信、QQ等聊天记录。

(五)劳动争议案件

1.当事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资料;
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等相关证明;
3.证明双方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上岗证等;
4.证明工作的考勤记录、打卡表等;
5.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计算劳动报酬和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及计算依据。
6.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的通话录音、短信、微信、QQ等聊天记录。
04 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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