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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遇采光、通风、噪音、占道等问题怎么破?

 于律师资料库 2019-11-19

近年,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逐步推进,

为居民日常出行提供了许多便利。

然而,加装电梯涉及利益主体众多,

一户反对全楼搁置的情况屡见不鲜。

当施工导致采光及通风受损、产生噪音时,

受损业主能否获赔?

业主想表达反对意见时,

能否随意搬走施工设备?

1

加装电梯导致通风、采光受损

业主获赔3.5万

基本案情

在某居民楼加装电梯过程中,103房业主曾某认为,其他业主上报加装电梯规划时并未提前向其告知,且703房业主未能兑现在电梯东面与103房出口加建封闭墙体的承诺。此外,曾某认为,703房业主破坏了自家门前的绿化带,且加装电梯使自己生活在噪音环境中。


协商未果,曾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703房业主)及使用电梯的第三人(1楼至8楼的其他业主)在电梯东面与103房出口加建封闭墙体,并赔偿加装电梯给自己带来的损失150000元(包括因加装电梯导致103房房价下跌的损失费用;因影响采光、通风给曾某造成的损失费用;因加装电梯造成曾某身体不适的治疗费、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

经法院现场勘查,电梯井及二层的引桥对103房楼梯间的通风、采光有一定的影响;一名身体健康的成年人位于103房外墙距离电梯最近的位置,未听到电梯升降发出的噪声,仅能听到在电梯一楼使用电子钥匙时发出的“嘀”声,该声音不尖锐、不刺耳。

法院认为,综合本案案情,根据公平原则,同意加装电梯并使用电梯的权利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给予原告适当的赔偿。原告未对加装电梯造成103房价值减损及身体不适而产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加建墙体的诉请,法院综合考虑在该处砌墙既不利于进出楼梯间,也不利于消防逃生,同时也会对一楼楼梯间的通风、采光产生一定影响等因素,依法不予准许。

法院判决,由同意加装电梯并使用电梯的权利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或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因加装电梯对部分业主通风、采光、无噪音等利益造成损害,受益业主应进行赔偿,而受损业主在必要容忍的范围内负有提供便利的义务。

此外,在加装电梯纠纷权利平衡中,当生存利益与财产利益发生冲突时,事故逃生等多数人的生存利益优先于个体财产利益。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元,但对原告要求砌墙的诉请不予准许。

2

私自搬走并丢弃电梯施工建材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某小区A号、B号楼部分业主认为同小区的C号楼业主加装电梯占用了小区公共道路、存在消防隐患,通过打市政热线、报警、开会协商、提起行政复议等方式反对施工项目,并要求C号楼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施工。但C号楼业主认为,加装电梯手续齐全,施工合法且有工期限制,不同意停止施工。

某晚,被告人董某、黄某、杨某等业主,因不满C号楼继续施工,将施工单位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753元的建材搬走并丢弃,导致该公司无法正常进行安装电梯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黄某、杨某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三名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黄某、杨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本案中,加装电梯楼栋业主和施工单位尚未收到被申请人停止执行的要求或行政复议机关停止执行的决定,暂不符合关于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倘若最终有关部门认定该电梯加装手续不全,也无证据表明不具备恢复原状的条件,情理上也缺乏违法阻碍施工的紧迫性,因此被告人辩称因C号楼业主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拒不停工才不得不阻碍施工的理由并不充足,法院不予采纳。

来源 | 天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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