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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头条

 liang1976zz 2021-08-23
“当初他们坚决不装,现在要使用电梯,不可能!”广东佛山,一幢9层楼房,3户业主起诉10户业主,要求允许使用加装电梯。

(案例来源:佛山市禅城区法院。附图为涉案街区)

@法网人生

402、602、702三户业主起诉要求,其余10户业主立即为他们开通加装电梯,允许他们共同使用,并且允许这三户人家按楼层分摊加装电梯的费用。

但经过多次协商,其余10户却很为难,提出了种种困难,不同意这三户使用,因此,孙先生等三户家庭以10户业主侵犯了相邻权、所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但是,这10户业主也有苦衷,至今仍耿耿于怀,当年,为加装电梯,几位年事已高的老人家从牵头开始,一直到施工完毕,付出了很大的心血,但在施工前,602和702的业主却不接受电梯分摊的费用,加装电梯一事差点泡汤。

另外,他们也有担心,由于加装电梯时,仅进行了10个门洞及上下水管的改造,而没有开门洞的业主,其电梯的连廊和阳台互不连通。

再有,增加使用户数也不是仅仅有电梯门禁卡即可,应该是要对电梯进行重新设计、报备和施工,图纸也需要做相应变更,还要再走一次当年的流程。

同时,装电梯的走廊采用的是工字钢作为承重梁,用钢螺丝将两端分别固定在电梯井道主塔上和原主楼的墙体上,重新开设门洞带来的震动是否会带来安全隐患?

万一改造的后果造成电梯无法使用,这一后果谁来承担,楼里的老人家如果无法使用电梯,那么,这三户业主是否要负责解决呢?

10户人家说得也是有道理的,当年,他们费尽时间和精力,才完成了电梯的加装,并且共同签署了协议书,加装费用是由第六层作为中间层,每往上一层加装10%,每往下一层减少10%,入户门各户自行承担。

但是,起诉的三户也各有各的理由,402原来的业主没有参加,后来卖掉了房子,现在参与起诉的是新业主,没有参加过当年的电梯加装。

而602的李先生在装电梯时正好生了一场大病,没有精力也没有财力参加;702的孙先生说,他当时把房子出租,所以对加装电梯的事情不清楚,留的电话又是妻子的电话,妻子又在外地工作,阴错阳差就错过了。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三户没有参加加装电梯的业主并不反对安装,而是因为出租房、财力问题和新购房业主三个原因造成没有参加加装,对于法院来说,又该如何判决呢?

首先,按照法律规定来说,本楼的居民构成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开通电梯给402、602、702的业主上下楼,便于其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再有,业主对于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楼电梯修建于共有区域,增设电梯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施,不是业主的专有部分,性质与占用的空间保持一致,为本楼全体业主共有。

既然加装电梯占用了共有的空间,那么,只要是本楼的业主,在支付了加装电梯所需分摊费用的情况下,就自然享有开通电梯使用的权利。

从政策上来说,政府支持旧楼加装电梯,目的是为了便利全体业主,并非只是先出钱的业主,而且,其余业主开通后,可以减少分摊的费用,也有利于已开通业主的权益。

从技术上来说,法官已经去过现场勘查,也向相关政府部门和技术部门正式提出咨询,施工仅需要在自家阳台进行改造,不涉及加装电梯和房屋结构。

接着,法院好事做到底,把各位原告需要的出资和原有业主可以得到费用都算了一遍。

当时,电梯的总造价是65万元,重新按照13户来计算,6楼的基数为48395.5元,702室应出资53235.05元,402室应出资39200.36元。

考虑到三户原告没有参与前期工作,而其余10户还付出了艰辛劳累,承担了诸多风险,相关劳动无法用金钱衡量,法院酌定每户再额外支付20000元作为补偿。

法院道理说得通彻,分析有理有据,三户原告也主动表示,702户业主自愿出到10万元,602户业主自愿出到8万元,402户业主确认能接受低于6万元开通费用,法院计算为59200.36元,这样,总共是239200.36元。

这样一来,三户业主愿意支付的费用已经超过了当年加装电梯的三分之一,其余业主也就不再坚持,更何况,这笔钱中,他们最多的能分到25000元,最少的也能拿到16000多元。

最终,法院判决,10户业主在判决生效10日内为孙先生等三户开通电梯,孙先生等三户业主在10日 向10户业主支付开通电梯费239200.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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