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中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是否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依情况不同而不同。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法院不能裁定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此类案件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申请执行人主张判决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 2、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或者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第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的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无争议,仅以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共同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第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处理。 3、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共同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第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夫妻离婚后,民事判决或调解书对财产已经进行分割的,或者双方已经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的,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前配偶为被执行人,也不能执行前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夫妻离婚后,对财产没有进行分割的,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及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可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的前配偶,并告知其可依法提出异议。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无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单个财产逐一进行分割。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 自2018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越来越严格,相应地在执行时对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越来越规范。结合以上的法律规定来看,裁判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债务,在执行时对待夫妻共同财产也要区分考虑,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相应份额的,但如果涉及“夫妻离婚后,民事判决或调解书对财产已经进行分割的,或者双方已经协议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相应份额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此时不能执行前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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