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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去”与“不再担任”区别与联系的一家之言

 中庸为善为美 2019-11-20

关于这个问题,个人认为无论是从政策角度讲,还是从实际操作层面看,二者既有相同的一面,更有一些微小的差别、甚至是微妙的差别。

从概念上看,免去的范围要大于不再担任的范畴,不再担任是免去的一种形式。我党的干部分为选任制和委任制,从理论上选任制干部一般按照法律、章程等规定通过选举的形式任命职务,解除职务一般采取请辞、罢免的方式进行,一般不专门履行免职程序,对此公务员法是这样表述的:“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委任制干部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命和免职的,一般来讲有任命职务就有相应的免去职务,一定程度上讲免去职务是“必须的”,对此公务员法是这样表述的:“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从使用对象上看,不但担任多用于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而且是职务层次比较高的干部,而且多是在平级调整、交流时使用,一般隐含着“属正常干部交流、是组织意图、另有任用、保留职级待遇”的意思,比如中央在调整省委书记时,常常这样表述“XX同志不但担任中共XX省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另有任用”。免去一般用于正常履行人事任免程序,比如政府组成人员、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法官、检察官的任免,事前都由同级党委的决定或者政府、法检两院行政首长的提请,免去职务只是正常履行法律程序;免去多用于部门管理的干部,在交流、提拔、退休、触犯党纪政纪法律时使用。

从文字表述上看,免去要比不再担任更加规范、更加符合公文的语言风格。相对于不再担任,免去的说法比较直接,而且更加符合法律、程序规范,不容易让人产生联想,不再担任的说法比较委婉,容易让人产生猜疑和不解。

从侧重点上看,免去侧重职务变动的角度、不再担任侧重干部管理的角度。免去职务是职务任免的法定环节和必经程序,属干部任免的技术环节。不再担任职务一般从关心、重用、保护干部的角度出发,使用不再担任时往往含有“组织关心关爱、交流重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到达本级职务年龄上限”等免职原因的潜台词。

一家之言,请高人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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