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于2年前通过考试取得电工证后,一直以承接水电安装为业。 2016年3月,刘某装修店面,请许某为其安装水电。3月某日,许某到门面进行线路安装。当晚18时许,许某妻子打电话叫许某回家吃晚饭,许某称安装完后再回家。19时许,刘某到门面查看,因未看到许某,遂锁门离开。自20时许起,许某的电话一直打不通,当晚也未回家。次日上午,许某被人发现死于其作业门面吊顶夹层内。经鉴定,许某系电击死亡。许某家属等人与刘某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刘某诉至法院,以许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为由,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费生活费等共计100余万元。 办案法官经审理认为刘某与许某之间是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中许某已取得电工证,具有涉案电力线路安装资质,故刘某不存在选任方面的过失,同时许某家属等人也未提出刘某存在定作、指示等方面的过失,因此刘某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许某家属等人的具体情况,多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刘某愿意基于人道主义给予组某家属等人一定的经济补偿,最终因许某家属等人要求过高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遂依法作出驳回许某家属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 许某家属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认为,即便刘某与许某之间属于许某家属等人所坚称的劳务关系,涉电作业亦属于技术要求较高的劳务类型,刘某并未也实际不能就电工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现场管控指挥,不存在劳务指示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刘某也不应当对许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刘某基于人道主义补偿许某家属等人10万元。 看到这则消息的时候深深的感触到了我,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么离我们而去,随之而来的是法律的不断完善与健全,作为有危险因素判别的成年人,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是我们不能理解的...... 不知道广大朋友们怎么看待这件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最后我也想送给电工同行以及其他行业的朋友们一句话:“电力人呐,你可就长点心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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