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观点:合同双方对出让土地交付条件没有约定,交付的土地应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1条规定的5个标准,否则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典型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676号 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8年3月28日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0日,建昌国土局与建昌丰宏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合同关于案涉土地交付条件后面空白处标有“/”。合同签订后,案涉土地一直存在未接受补偿,未被拆迁的房屋,此外还有21根电线杆、高压线,导致建昌丰宏公司虽然拿到土地,却迟迟无法动工。 经过与建昌国土局多次沟通,仍无法解决上述问题,建昌丰宏公司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起诉了建昌国土局,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昌国土局承担违约责任。 建昌国土局认为:合同关于案涉土地交付条件后面空白处标有“/”,表面双方对合同标准已经明确,建昌丰宏公司已经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等文件,对案涉土地情况是清楚的,国土局并不具有移除高压线以及解决拆迁问题的合同义务。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在辽宁省高院支持建昌丰宏公司诉讼请求后,建昌国土局不服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对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标准情形下,土地交付标准的认定问题做出了权威的回应。 以下是最高法裁定观点: 关于土地交付标准的认定:案涉合同第六条对于出让土地的场地平整、周围基础设施达到条件及现状土地条件等,均以“/”表示,表面双方对出让土地交付条件没有约定,在此情况下,建昌国土局应交付符合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的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关于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本案中,建昌国土局虽然履行了书面的、程序上的交地手续,但是在签订案涉合同时,直至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前,案涉土地上有一户未拆迁补偿安置到位及高压线路未拆移等情形,阻碍了建昌丰宏公司进行整体开发,上述情形客观上导致建昌丰宏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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