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地址: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再审事由之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解读作者:朱国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规定了下列六种情形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申请再审事由之一。 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关于此项解释,用通俗的语言表述之,笔者认为以张冠李戴称之不为过,但张冠李戴又区分不同情形。而此处所谓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之用语,其外延也是过于宽泛的。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案件性质无非就是这样三种: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近年来公益案件有所上升,但毕竟法律尚未对其进行独立的归类。基于此,我们可对该解释作如下几种理解:第一种情形是适用其他部门的法律方面的错误,即本属于民事案件的,适用的法律却是刑事或行政方面的法律;第二种情形是部门法内部适用法律的错误,尤其是民事案件中,适用的法律虽系民法方面的有关规定,但由于民法内部体系庞杂,也会发生错误适用法律的情形。如本应适用侵权法审理的案件,适用了合同法判案等。笔者认为,实践中应特别把握部门法内部尤其是民法方面的法律适用。 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关于此项解释,违背法律规定较为容易理解,重点在于违背当事人约定与明显之用语上。何谓明显违背,实践中如何操作?如何在违背的“量”或程度上给以一种较为妥当的界定,笔者认为仍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另外需要重申的是,该解释强化了当事人约定的效力,置于与法律规定等同的位置。 3、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此项解释,笔者认为有画蛇添足之嫌,影响了这部司法解释整体上的完美性。司法裁判中适用的法律应为现行法,是毋庸置疑的,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当然不能适用,否则即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关于此项,笔者认为与前项存在同样的问题。法不溯及既往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法官在发现、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本身就有这样的义务,以保障法律的预测性、安定性之功用。 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该项应当说是本《解释》的又一大创新之举, 是以往的司法解释中所没有的。从此处可以获取相当丰富的信息。是最高院对司法实践的总结,对司法活动的引领作用也展现无疑。对此笔者以后会有详述。 6、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该项也堪称创新之处,表明最高院明确将法律适用过程中,应遵循立法意旨的原则注入司法裁判当中。此后,法官裁判案件过程中,将会把立法本意植入判断个案法律适用妥当与否的考量中。 这里就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况,如果应该适用抢劫罪的法条,结果用了抢夺罪的法条,这类的如果事实认定没问题,仅仅是法条用错了,二审或者再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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