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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细水雾系统设计参数

 泥土清香 2019-11-22

2017-08-01 14:47

本节主要介绍合理选择细水雾系统类型及确定系统设计参数。

系统选型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综合考虑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性及其火灾特性、防护目标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合理选型。

系统选型一般可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类、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液压站、配电室、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文物库以及密集柜存储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

第二类、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润滑油站和燃油锅炉房、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

第三类、闭式系统:

采用非密集柜储存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

第四类、泵组式系统:

难以设置泵房或消防供电不能满足系统工作要求的场所,可选择瓶组系统,但闭式系统不应采用瓶组系统。

设计参数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基本设计参数应根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特性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 MPa。

闭式系统的设计参数

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系统的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宜根据火灾模拟试验结果确定。

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对闭式系统设计参数的影,包括:

1、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时对参数设计的影响,如“表一”所示;

2、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小于10Mpa时对参数设计的影响。

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的设计参数

其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安装高度和工作压力宜根据火灾模拟试验结果确定,也可根据喷头的安装高度确定。

喷头的安装高度对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设计参数的影响包括“表二”及“表三”所示两种情况。

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的防护区容积

其单个防护区的容积,泵组系统不宜大于3000m3,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3。

当大于该体积时,宜将该防护区分成多个更小的防护区进行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可根据其中容积最大分区的参数确定;

(2)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应分别按各自分区的参数确定;

(3)当应用条件与“表三”不相符合时,应经火灾模拟试验确定。

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的保护面积

其保护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对于外形规则的保护对象,应为该保护对象的外表面面积;

(2)对于外形不规则的保护对象,应为包容该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

(3)对于可能发生可燃液体流淌火灾或喷射火灾的保护对象,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包括可燃液体流淌火灾或喷射火灾可能影响到的区域的水平投影面积。

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保护存在可燃液体场所的设计参数

保护存在可燃液体火灾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应根据国家授权的认证检验机构认证检验时获得的试验数据确定,且不应超出试验限定的条件。

系统设计响应时间

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瓶组式系统,当同一防护区内采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系统持续喷雾时间

实体模拟实验结果的应用

在工程应用中采用实体模拟试验结果时,应符合:

(1)系统设计喷雾强度不应小于试验所用喷雾强度。

(2)喷头最低工作压力不应小于试验测得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

(3)喷头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分别不应大于试验时的喷头间距和安装高度。

(4)喷头的安装角度应与试验安装角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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