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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消防员中级-建筑消防设施防火巡查(上)

 泥土清香 2019-11-22

2017-08-07 14:33

一、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的一般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是建筑物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法定职责,值班和防火巡查是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重要措施。一般来说,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和防火巡查应有明确的实施部门、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2.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应当明确各自责任,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并以合约方式约定承担的权利义务;委托物业等单位统一管理的,物业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对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阀门,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严禁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时发现故障的,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要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二、建筑消防设施值班要求

(一)值班人员资格要求

1.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明确操作人员,制定操作流程,建立值班制度。

2.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的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

(二)值班制度要求

1.设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每班工作时间不大于8h,每班不少于2人。

2.值班人员应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每日检查,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及处置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3.正常工作状态下,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转换为自动状态的可靠措施。

(三)值班人员处置报警信号程序

1.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确定。

2.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记录。

3.确认火灾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4.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值班领导,有组织地迅速开展初期火灾的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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