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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员额制成为某些领导的福利待遇

 aa6601 2019-11-23

作者:张建国,单位:陕西省扶风县检察院。

检察官、法官实行员额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也是按照司法规律配置人员的重要制度,有助于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发展。作为基层院一名检察官助理,我坚决拥护该项改革。

当然是改革总会有牺牲,这是不可避免的,只是不要让员额制改革成为一些领导干部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否则,该项改革注定只能“为他人做嫁衣”,引起大多数干警们心寒,让司法公信力蒙尘。

目前,陕西省第三批法官、检察官遴选入额考试、考核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笔者了解了一些法院、检察院对于考核做法均不尽相同(当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充分了解我才敢说,不然就是胡说八道,蛊惑人心了)。

法官、检察官遴选考试,一般笔试占百分之四十,考核占百分之六十,笔试部分由省上统一出题、统一阅卷。

调查发现,考核工作没有一个统一规则,每个院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分数以及如何考核。

而目前考核工作上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探讨:一些院可能没有一个完整、科学的配套制度,让考核工作虚化,并未突出平时办案工作实绩。

还有一些院可能存在某些领导“一言堂”,少数领导掌握考核成绩,没有充分形成民主化,存在“暗箱操作”情形。

莫让员额制成为某些领导的福利待遇

在写这些文字时,百度发现前辈“法海行舟”(特别优秀又敢于直言的前辈榜样)的文章《警惕员额福利化》对地方员额化改革有透彻研究:一是员额资历化、二是员额劳模化、三是员额部门化、四是员额官员化、五是员额待遇化、六是员额人情化、七是员额终身化、八是员额维稳化。佩服前辈对员额制改革深入分析,正如文章一句话点亮了一些地方员额制存在问题:歪和尚念经,经是好经,方丈有问题。

我们说员额制改革应该突出办案实绩,而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应该如何统计、计算呢?办理一个审查起诉案件能不能等同于一个评查案件?或者办理一个审查逮捕案件能不能等同于一个系统案件录入?存在一案多人时,又如何统计?而且案件涉及罪名、难易系数是不是应该考虑进去呢?我了解的情况是,目前一些地方仍然“胡子眉毛一把抓”,对于工作实绩也是没有标准,完全依赖于一些领导打分。

我们一直相信法律、敬畏规则,我认为“人治”最大的危害就是不确定性,可能你刚开始会保持初心,但不可能一直都是“贤人”,外界存在种种诱惑与考验,有时候会一次次敲打你脆弱的人性。

在员额制考核上,我们是不是可以制定全省或者全市统一的方案,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等有一个换算系数,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设置,可以从中直观地统计出检察官助理工作业绩,让机器“说话”,用事实证明,挤压可能存在的“权力腐败”或者“权力滥用”空间。

当一个人对一份职业或者一个部门还能直言不讳地批评时,对存在的问题能够不遮掩地指出时,那是因为他们依然还是爱着这份职业,而不能成为一些人“扣帽子”说他们思想有问题的理由,当然别人怎么说对于他们而言无关紧要。

中国政法大学老校长江平先生曾说过一句话:只向真理低头。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也论述了:牺牲一种被侵害的权利是怯懦的行为,人民的这一行为招致耻辱,招致对共同体的最大损害,为权利而斗争是伦理的自我维护的行为,是一种对个人自己和集体的义务。作为一名法律人,什么是对,什么是错,我们有着成年人的判断,如果你说的是真理,那么我们愿意低头,如果不是,又凭什么选择屈服?

我们希望检察制度发展会越来越好,只是因为内心的那份热爱而已!

莫让员额制成为某些领导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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