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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填写案例13:进项税额转出,应调减抵减额的情形

 岸居居 2019-11-2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为便捷纳税人的理解和操作,我们分类别编制了申报表填写案例,提供政策介绍和操作指引,供您参考使用。(今天发出本组案例中的最后一个案例13:进项税额转出,应调减抵减额的情形申报表的填写示例。) 

【填写案例13】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六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期末余额为5000元,2019年11月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0元,该部分进项税额前期已计提加计抵减额。

分析: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根据8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 如该企业已按照10%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则填报方式如下:

(1)该企业2019年11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11月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10%=60000×10%=6000(元)

该企业2019年11月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5000+0-6000=-1000(元)

该企业2019年11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本期可抵减额为负数时,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附列资料(四)》中期末余额为-1000,留待下期冲减即可,不形成本期应纳税额。

(3)该企业11月本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0-(-60000)=60000(元)

该企业2019年11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2. 如该企业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则填报方式如下:

(1)该企业2019年11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11月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15%=60000×15%=9000(元)

该企业2019年11月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5000+0-9000=-4000(元)

该企业2019年11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本期可抵减额为负数时,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附列资料(四)》中期末余额为-4000,留待下期冲减即可,不形成本期应纳税额。

(3)该企业11月本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0-(-60000)=60000(元)

该企业2019年11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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