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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时,视为理解一致

 乔谦律师 2019-11-25

原创:乔士倩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效力高低问题,在实践中存有一定的争议。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普遍观点认为,招标文件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视为要约,中标通知书视为承诺,此时即具备了合同成立的要素。这也成为当下招标投标文件的合同法原理角度的主要观点。但是,《招标投标法》作为特别法,结合招标投标的原理,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于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了投标文件应当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本文结合案例对第二种观点进行阐述。

【简要案情】

一、2011年6月17日,蓝盾公司作为招标方,以幕墙工程发布招标文件,约定玻璃幕墙、穿孔不锈钢板按照外立面投影面积计算,投标单位须自行考虑折边量、损耗量,统一考虑在综合单价内,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含糊不清存在歧义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疑。

二、2011年8月17日,亚厦幕墙公司投标,承诺幕墙工程结算时玻璃、石材、不锈钢穿孔板、铝板、玻璃肋幕墙工程量均按照可见投影面积计算。

三、2011年11月,蓝盾公司作为发包方,耀华公司作为总包,亚厦幕墙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幕墙施工合同,约定总价款12047万元,包工包料、包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风险,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法,工程量清单报价一次性包干,除合同约定可调整外,结算时不调整。对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部分有异议的,在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提出核对,核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格,否则以约定为准。

四、亚厦幕墙公司送审结算总价为13113万元;蓝盾公司委托造价咨询,初步审计总造价为11919万元;亚厦公司主张漏算412万元,同意上述审价,主张总价款12331万元;双方对漏算工程量存在争议,亚厦诉至法院;

五、一审中,亚厦幕墙公司申请对争议工程量进行鉴定,双方同意并确认鉴定范围,原审法院委托鉴定,金额为312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一、“工程量按可见投影面积计算”是否应包含“一、二标段的不锈钢外网吊顶、洞口包边、女儿墙压顶处”即折边面积工程量。

【法院观点】

一、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和中标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有效依据,对招投标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不遵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的投标文本,可视为废标。

二、幕墙工程工程量清单上载“本工程工程量按外立面投影面积计算,投标单位需自行考虑折边量、损耗量,统一考虑在综合单价内”

三、亚厦公司未进行书面提疑。

四、而招投标文件是订立工程承包合同的依据,承发包方不能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从以上可见,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报价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外,不作调整,对于幕墙工程量的计算虽然在招标文件中表述为“按外立面投影面积”,在承诺书及合同中表述为“按可见投影面积计算”,在文字上有所不同,但在理解上应为一致

五、故亚厦幕墙公司认为折边面积工程量存在漏算,要求予以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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