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工程量报价清单漏项形成的固定价,结算不予调整 ——Z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H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盈城说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投标报价中清单漏项责任的承担问题? 1、案涉工程发包方在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工程招标时,发布的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方案图进行深化设计,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标应当包括深化设计图纸。 2、案涉工程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规定,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投标人所做的深化设计文件以及与此相关的报价编制依据资料进行计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和风险,编制竞争性报价。 3、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320万元对应的承包范围为案涉工程施工图范围内外墙铝合金门窗(含幕墙、玻璃门等)施工图深化设计、制作、安装、检测和相关部门的审核验收。 在招投标文件以及案涉合同关于320万元价款对应工程范围的约定下,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虽然委托了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但法院审理后最终裁判认为,在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方案图进行深化方案设计,并以深化设计方案为基础进行投标报价的情况下,相对于实际施工工程量清单,施工方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产生的损失由施工方自行承担,案涉工程施工价款为合同价320万元。 本案带给装饰公司的教训是:在投标报价过程中装饰公司要仔细研读招标文件中关于报价所包含施工范围和施工内容的规定,否则在出现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错项等情形时,面临结算价不予调整的风险。 【案件基本事实】 2011/1/10 H公司就杭州四季青服装交易中心一期D楼项目铝合金门窗(含幕墙、破璃门等)制作、安装工程进行招标。 招标文件4.3条规定: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规定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投标人所做的深化设计文件以及与此相关的报价编制依据资料文件进行计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和风险,编制竞争性报价。 招标文件第4.5条:约定结算方式为按照合同价+/-经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由于投标人深化设计造成的,招标人不予任何补偿或增加费用)。 2011/1/27 H公司向中航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为320万元。 2011/2/14 双方签订就铝合金门窗(含幕墙、玻璃门等)设计、制作及安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320万元, 专用条款第23.2条约定,本合同工程承包总价为施工图工程内容的全部费用(含所有第三方检验费),实行固定综合单价承包。 2011/5/19 案涉工程的总包设计单位对案涉幕墙幕墙以及铝合金门窗工程深化设计方案进行确认。 2011/11/7 工程竣工验收 2013/4/11Z公司向H公司提供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贵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确认案涉工程造价4466308元。 【杭州市江干区法院认为】:案涉工程价款应以被告H公司主张的合同价款320万元为结算依据。 1、法院认为结合合同条款的理解,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已包含投标文件中深化图纸所涉的全部工程内容。 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第23.2条合同价款调整中约定的“本合同工程承包总价为施工图工程内容的全部费用”,本院认为,结合原告中标价格为320万元、《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320万元以及23.2条约定该320万元合同价格在一定理由和情况下可进行价款调整,可经解释确认此条中的施工图即系投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对于方案图进行深化的深化设计图。 2、在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对方案图进行深化设计并根据深化设计图纸进行投标报价的情况下,原告未对方案进行深化设计而径行投标报价320万,应自行承担投标漏项的不利后果。 案涉幕墙和铝合金门窗工程作为中国杭州四季青交易中心一期工程D楼项目的其中一个部分,在案涉工程进行招标时,中联程泰宁建筑设计院作为整个工程的总设计单位,其设计的总图中对于幕墙工程仅仅为方案图,故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单位进行报价时,应对该方案图进行深化设计,并结合工程现状,进行竞争性的报价。而原告投标时,未对方案图进行深化设计而径行投标报价320万元,并以此价格中标,与此相对应的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款也为320万元。既然合同约定320万元承包总价系以施工图(深化设计图)作为工程内容的全部费用,而原告此后据以施工的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和增加,系由于原告自己在投标报价时未作深化设计造成,应作为原告在投标报价时的漏项或少算,由原告自行承担因工程量增加而不能计算费用的损失。 你有纠纷问题可以留言咨询 荐稿,请加微信号: nini-66 拇指长按、关注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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