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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款解读

 huadelee 2022-12-01 发布于重庆

一、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出台

随着的建设行业在突飞猛进快速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也一直经受着重大的改革与考验。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在不断更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更是经历了三次重大的变革,从原先传统的定额计价方式转变为2003清单计价(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分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历时5年,转换为2008清单计价(GB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分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后又历时5年,转换为2013清单计价(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分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工程造价的第四次革新。

二、招投标阶段工程价款管理条款的解读

(一)清单的编制

1.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五部分组成。

2.清单编制主要是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符合规范附录各专业的要求。

(二)招标控制价的规定

1.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使用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概算,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投标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将作为无效标。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且不得上浮或下调。

2.常见的废标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投诉与处理

(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4)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投标价

投标价不允许不得低于成本报价,不得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只能对措施项目进行增补,非竞争性项目不得下调。

例如: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视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报价。投标人不能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只能按照本单位报价进行填写单价,对于措施项目可以进行增加。对于非竞争性项目比如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不能进行调整。

三、合同价款条款的解读

(一)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量偏差的单价该如何调整

工程量出现偏差以±15%以为界限,进行调整。例如:工程量偏差不超过15%时,参照现有工程变更确定单价;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超出部分适当降低单价;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全部工程量单价适当调高。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物价变化的单价该如何调整

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规范规定,即不得约定无限风险;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5%,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10%的,均应调整;调整的原则依然是正向变化单价适当降低,负向变化单价适当调高。

(三)引发合同争议的包括以下几种因素

(1)清单的错误或者漏项,发包人在编制清单时清单的错误或者漏项,投标人在投标时也未根据图纸核对工程量,引起投标人报价有误;

(2)工程变更,引起签证或者联系单不完整缺少资料;

(3)合同的约定不明确,双方产生误解争议;

(四)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的技巧

首先避免无效合同,注重合同的管理。其次注重签证的管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及时办理签证手续,签证妥善保管。计价条款的重点监控,按照发生的工程量和投标报价中的单价进行计价。如后期还是双方发生争议则可以聘请专业律师的参与。

四、竣工结算条款的解读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步骤

(1)工程完工,承包人在申请验收同时提交结算文件;

(2)发包人审核;

(3)承包人修改文件并再次提交;

(4)结算,进入保修阶段。

(二)结算过程中的几个时间

(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申请验收的同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催告超过14天仍未提交的,由发包人自行安排结算;

(2)发包人自行审核的28天内审核完毕; 委托审核的28天内审核完毕;28天内不审核且未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

(3)发包人自行审核的,承包人应在14天内补充材料;委托审核的,承包人应在14天内提交同意或不同意意见;

(4)承包人未在14天内对发包人或委托审核单位的复核意见提出意见的,再过14天即一共经过28天,视为承包人认可;

(5)发承包双方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

(6)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后7天内,发包人予以核实;

(7)发包人核实承包人付款申请后14天内支付结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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