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建工律评231】施工合同中的暂列金额与暂估价,你清楚吗?

 望云1120 2020-08-18

一、暂列金额[1],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2.0.18项的定义,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5 目对暂列金额的定义基本相同,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暂列金额是在招投标或签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预备性支出,性质上属于招标人或发包人的备用金,功能在于支付施工中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支出以及合同价款调整、索赔等款项。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条“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暂列金额可以用来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质言之,暂列金额可用于支付施工合同因任何变化而产生的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前述暂列金额支付范围中包括的“暂估价”,是指暂估价调整部分的价款,不是指暂估价本身。例如,施工合同中对消防工程的暂估价为100万元,后经招标确定的消防工程的中标价格为120万元,则可用暂列金额支付该消防工程在原暂估价100万元基础上增加的20万元,原消防工程暂估价100万元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无需使用暂列金额支付该100万元。

2、暂列金额在签约时没有与之对应的具体项目(或工作内容)和金额,即项目、价格均未确定。

3、暂列金额的数额由招标人给定,投标人无权更改金额。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条“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在“其他项目清单”列项暂列金额;第5条“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在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时,“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第6条“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的“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由此表明,暂列金额由招标人确定,此与暂列金额系招标人备用金的属性亦相吻合。

4、暂列金额虽然计入签约合同价,但暂列金额的所有权人是发包人,暂列金额是否使用、如何使用均由发包人自由决定,承包人无权申请发包人支付暂列金额。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1 目:“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暂列金额计入签约合同价。但应注意的是,暂列金额虽然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却是发包人的项目备用金,归发包人所有,不是承包人的应得款项。换言之,签约合同价去除暂列金额后的价款,才是承包人的应得合同价款。施工中,当发生合同价款调整、向承包人赔偿等合同约定价款之外的费用时,发包人可以从暂列金额中支出,并相应扣减暂列金额的总额;也可以另行计支,暂列金额保持不变,是否从暂列金额中支出完全由发包人自主决定。[2]鉴于暂列金额属于发包人的自有备用资金,在施工合同中并不存在必须完成的对应工作内容,因此,发包人没有向承包人支付暂列金额的义务,只有支付暂列金额所对应工作价款的义务,故承包人应以具体明确的工作内容列项而非直接以“暂列金额”列项向发包人申请款项。

5、暂列金额与工程价款结算无关。工程价款结算,是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及价格调整方法,据实计算承包人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活动。无论施工合同是否约定了暂列金额以及数额的多少,也不论是否使用了暂列金额,均对工程价款结算没有影响。

二、暂估价,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2.0.19项的定义,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4 目对暂估价的定义基本相同,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暂估价在签约时具有与之对应的具体项目(或工作内容),但价格不能确定,仅仅暂估一个价格,即项目确定、但价格未确定。

2、暂估价的数额在招标时由招标人给定,施工中确定价格后,以此取代暂估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条“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需将“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第5条“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在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时,将“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第6条“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即按照招标人给定的暂估价进行投标报价。施工中,能够确定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的价格后,以确定的价格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例如,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C30商砼的暂估价为360元/m³,在实际施工中,实际采购价格可能是350元/m³,也可能是370元/m³,合同双方确定以365元/m³的固定单价结算,则暂估价转为固定单价,并以此价格计入结算;也可以约定以实际发生时的市场价为结算价,则暂估价转为可调价,并按实际市场价格计入结算。

再如,发包人在招标时对幕墙工程的暂估价为300万元,施工中经发承包双方招标确定的幕墙工程中标固定总价为400万元,则以该400万元取代暂估价300万元,调整合同价款。

三、暂列金额与暂估价的异同

1、相同点:(1)均计入签约合同价;(2)在招投标阶段的数额,均由招标人给定,投标人不能更改数额。

2、不同点:(1)预见性不同。暂列金额是在招标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预备支出,即项目、金额均未确定;暂估价是必然会发生但价格尚不确定的支出,即项目确定、但金额不确定。(2)性质不同。暂列金额实质是招标人的预备金,是否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并不影响施工合同的履行;暂估价的工程内容是除价格外所有内容均已经明确在施工合同中、合同双方不按约定履行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工作。(3)使用方式不同。暂列金额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暂估价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确定。(4)与工程价款结算的关系不同。暂列金额与工程价款结算无关,无论暂列金额的多少或有无,均不影响工程结算价格;暂估价与工程价款结算有关,暂估价项目金额确定后,以确定金额取代暂估价,并计入工程结算价格。[3]


注[1]:《200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使用“暂留金”,《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均使用“暂列金额”。

注[2]: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八工作组编:《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法律出版社2019年10月第1版,第293页。

注[3]:此处有部分内容参考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八工作组编:《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法律出版社2019年10月第1版,第291页。


本刊注:

1.本刊原名《福泽周刊》,自2015年10月16日创刊,2019年11月25日更名为《建工律评》。后缀数字,表示发刊序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律所及作者简介

1.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系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建设工程专业律师事务所。
2.郭兴隆,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律师、建造师、注册税务师、助理工程师、预算员资格。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家,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观察员委员会委员、观察员,宁波、台州、济南、潍坊、桂林、淄博、聊城七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理工大学元华庭审研究中心研究员,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法律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PPP项目评标专家,淄博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著作《工程索赔法律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国家及省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电话:189 6409 1616,134 5534 6688(微信同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