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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是否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迷糊128 2019-11-25

【问题】

我辖区有一别墅区,已经建成,但尚未入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环评等级应为登记表。

请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1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这一项目是否适用“责令恢复原状”?

某区生态环境分局

2019年11月23日

【解答与分析】

一、根据《环境保护法》分析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从上述规定中的“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未排除“环境影响登记表”。

但从上述规定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看,因为“环境影响登记表”只需备案而无需批准,此处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不包括“环境影响登记表”

因此,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的建设项目,并不适用于该条的规定,主管部门当然也不能“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上述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主管部分才可“责令恢复原状”。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说明,对于“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由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不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分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从上述规定看,适用于环评文件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备案。换言之,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无需备案,建成之后也无需备案,但必须在“投入生产运营前”备案。只要建设项目不“投入生产运营”,主管部门就不能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处罚,更不能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201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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