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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单|前四批380家增量配电试点运营现状与业主情况揭秘(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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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网作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产物,有效推进试点项目对于各试点业主及地方政府都具有极强的探索性和挑战性。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一共分四个批次公布了404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现了地级以上区域的全覆盖。

然而就在今年10月22日,24个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在提出申请后被批准取消资格,在业内掀起一阵波澜。11月1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再次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开始报送第五批增量配电试点项目,2019年12月31日前报送完毕。可以看出,国家推进增量配电改革的决心没有动摇,也绝不会就此止步。任何改革都不是一帆风顺的,试点的增加与退出,也正是市场化改革实现优胜劣汰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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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试点现状

增量配电网放开是本轮电改最大亮点之一。其盈利前景在于,以配网为基础,开展售电业务,可实现配售一体化;或进一步实现多能互补、能源综合利用,获取更多商业利益;单独的配电价格核定将成为必然,可通过收取配电价格回收投资。

三年来,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四批404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从开始时的趋之若鹜,到部分项目遭遇流标,再到如今的主动退出,截至目前,增量配电试点总数为380个。应该说,三年的试点先行,试出了增量配电改革的“痛点”和“难点”。

对于部分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阻力,以及试点项目进展总体缓慢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一些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在改革关键问题、关键环节上认识不到位,与中央改革精神存在偏差,配售电业务向社会资本放开的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一些试点项目在供电区域划分、接入系统等环节受到电网企业阻挠,迟迟难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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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上迎来多重利好

国家层面一直在不遗余力的推动增量配电改革,先后发布多项推进增量配电改革的相关文件:

2016年8月底,国发改委、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请报送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通知,表示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拟以增量配电设施为基本单元,确定100个左右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的试点项目,首批增量配电试点开始报送。

2016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向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或赋予相应业务资质;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2016年11月27日,为了加快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发改委、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明确“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禁止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

2019年11月,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相关文件中,两次提到了增量配电。其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电网改造与建设、增量配电网建设被列入鼓励类电力目录。此外,在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中称,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增量配电业主依法享有许可范围内经营供(配)电业务权利,原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要求,妥善处置存量资产和用户,不得在该区域内发展新用户。两项文件的发布,从不同的方面给增量配电项目试点增加了推进的砝码。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开展的三年多来,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速度正在不断加快。截至目前,全国共核发电力业务许可证105张。其中新疆范围内最多为13张,广西位居其次有8张,江苏、福建均有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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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申报应注意的问题

目前,第五批增量配电试点正在紧张报送中,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增量配电改革试点项目申报不是一时冲动,而应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鉴于之前一些“夭折”试点的教训,有业内人士表示,要规避认识错误和考虑不足的问题。

一、试点内不允许建设220千伏输电网。增量配电试点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

二、试点区域内只能有一家配电网运营商

三、充分做好试点论证及申报准备工作,如配电网的初步建设规划方案、投资效益评估、投资边界分析等等,内容尽量详实。

此外,存量配电资产项目申报更有优势,其在负荷发展、投资主体、区域划分、接入方案等不确定性风险上明显小于新增区域的配电网项目。

最后附增量配电试点已取证及业主确定情况(如有错漏,敬请留言指正)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Ro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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