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 2018年9月25日,公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鱼糕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食品加工区货架上一塑料袋内装有34颗罂粟果、冷藏柜中冻结的卤水里有两颗罂粟果。工作人员遂对店内卤料、卤五花肉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抽样,卤五花肉与卤料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罂粟壳”。 据刘某某交待,罂粟果是2018年5月份其嫂子所赠,后刘某某将罂粟果添加进卤料里面卤制了40斤左右的五花肉,将卤制好的五花肉制作成扣肉在鱼糕店内销售,共销售了2碗扣肉,销售价格为每碗13元钱。在审查起诉阶段,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说法 刘某某为让自己销售的卤肉味道更好,向社会大众销售添加罂粟壳卤料制作的卤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