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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院再审,为什么要把申请材料(当事人双方均为自然人)交到中院再转交高院?

 xiao9011 2019-11-30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是法律关于再审管辖的规定,但如何申请这个还是要看地方高院的规定。以福建省为例,以前是可以直接向高院申请再审,但现在双方是自然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也是需要向中院申请,再由中院转交至高院。

若从规定来看,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向高院,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那这样就有可能出现两边受理审查的情况,统一法院受理申请,就能避免这个问题。另外,申请再审涉及一个调卷的问题。因为高院是没有任何案件材料,在审查是否再审时必然需要调取全部案件材料。而中院二审终结之后是会将一审的案件退还给一审法院。所以高院单单调卷这个环节就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若由中院受理并统一移送案件,这样事情也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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