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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海口惊现“毒海鲜”,消费者已食用,无法召回!公安立案侦查!

 板桥胡同37号 2019-12-01


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海口龙华陈妹冰鲜鱼摊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来源/  海南特区报

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海口龙华陈妹冰鲜鱼摊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了解,9月9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派工作人员到海口市龙华区金秀路1号金海广场1-2栋1-2层铺面内J22、J23号摊位(海口龙华陈妹冰鲜鱼摊位),对该摊位正在经营的黄花鱼、海鲈鱼等食品进行监督抽检。9月28日,《检验报告》显示:上述黄花鱼、海鲈鱼的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黄花鱼、海鲈鱼的生产日期为9月9日。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随即派执法人员到海口龙华陈妹冰鲜鱼摊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9月9日,海口龙华陈妹冰鲜鱼摊位经营者陈妹购进上述不合格的黄花鱼4公斤,进货单价是34元/公斤,销售单价为36元/公斤,购进不合格海鲈鱼3.5公斤,进货单价是22元/公斤,销售单价为24元/公斤,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共228元,违法所得15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不合格黄花鱼、海鲈鱼的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进货记录等材料,未能说明来源。上述不合格批次黄花鱼、海鲈鱼抽检当天已全部销售,消费者已食用,无法召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含国家禁用兽药(氧氟沙星)的黄花鱼、海鲈鱼行为,涉嫌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获罪情形。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于10月17日将该案件移送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处理。
11月1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收到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对上述“海口龙华陈妹冰鲜鱼摊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案”的立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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