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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变化部分学习总结

 乡野牧夫 2019-12-01
一、征税范围的表述发生了变化:
1、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统一表述为“增值税应税交易”,替代了目前暂行条例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2、将现行征税范围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
3、从现行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金融服务”税目中将“销售金融商品”在法中单列。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八条 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纳税人的表述发生了变化
1、不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以季度销售额30万元为起征点,超过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未超过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但赋予其自愿选择缴纳增值税的权利,标志着国际通行的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制度引入我国。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增值税的纳税人为:
第五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计税方式
1、增值税纳税人计税方式默认为一般计税方法;
2、特定情形经国务院决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增值税的计税方式为:
第二条  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税率保持不变,但征收率发生了变化

1、13%、9%、6%三档税率及其适用范围未变,三挡并两档的简并税率税率暂未出现。
2、由原来5%、3%两档征收率,简并成一档征收率3%。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增值税税率为:
第十三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四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五、视同销售口径收窄
第十一条提到只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才有可能涉及视同销售,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如无偿提供资金借贷,不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如无特殊规定)。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视同销售为: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非应税交易发生变化
1、非应税交易新增“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项目;
2、36号文附件一第十条第(三)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项目不再属于非应税交易。
3、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二)项列举的“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资产重组过程中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等项目,以及现行增值税政策中已明确的其他不征税项目,未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
作为房地产企业和物业企业应该注意: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法实施后将可能成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非应税交易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销售额的定义发生了变化
    不再使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表述方式,而是将销售额定义为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销售额
第十五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国务院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从其规定。
八、进项税额定义增加了相关性的限制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进项税额
第二十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九、留抵退税上升为法律条款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留抵退税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
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口径发生变化

1、继续明确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和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在不得抵扣的餐饮服务之前新增定语“直接用于消费的”。
如提供旅游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由旅客消费的餐饮服务;影视拍摄中作为拍摄成本耗费的餐饮服务,应当可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十一、混合销售的范围和界定方法发生变化
1、不再将混合销售限制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五种征税范围只要出现在同一项应税交易中,均属于混合销售;
2、不再以纳税人的营业范围作为税率确定的因素,而是提出了“从主”的概念。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混合销售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十二、纳税期限的表述发生了变化

1、原“纳税期限”改为“计税期间”,表述更为精准;
2、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计税期间,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降低纳税人负担。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计税期间
第三十五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十三、增值税起征点发生变化
1、取消了原《增值税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文 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的规定。
2、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没有表述按期纳税还是按次纳税。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起征点
第五条第二款: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
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
十四、合并纳税重出江湖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而这一条规定被财税〔2017〕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六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此次《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则使被废止的36号文附件一第七条重出江湖。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留抵退税
第三十八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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