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因此鉴于申请人系兴办乡镇企业而从事的建设行为,因此并不需要使用国有土地,而对于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的建设行为是否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未由相关法律作出规定。被申请人适用后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对申请人先前的行为进行规制,属于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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