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 物流行业也日趋发达 通过物流公司寄送物品的情形也日益增多 这其中也难免会遇到 运输途中货物遭损坏或丢失的情况 托运者和运输者往往会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近日 惠山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 因寄送的货物灭失而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 贵重的仪器运输途中全部烧毁 却仅获赔了3倍运费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因生意需要,某环保科技公司委托苏州的甲运输公司运输一批环保设备,甲运输公司随即委托乙运输公司转运。该批设备被装在20立方米的木箱中,运给远在广西的秦某。 乙运输公司的货运单载明: 运费3000元,月结;协定事项为,托运货物,请按实际价值在乙公司投保,保险费为自保,如未参加保险,出现货物丢失、货损、货差或投保运输的货物名称不明确、不正确或无货物价值证明,最高按货物运费1-3倍赔偿。 第二天,乙运输公司的丁某驾驶载有上述托运货物的牵引车及半挂车在高速公路上与徐某驾驶的牵引车及半挂车相撞。丁某驾驶的车辆失火,车上所载物品全部烧毁。 为此,甲运输公司诉至法院,称该批货物价值45万元,并出示了其向环保公司支付45万元的凭证,请求判令乙运输公司赔偿全部损失。甲运输公司认为,运单上载明的“如未在乙运输公司参加保险,出现货物丢失、货损、货差或投保运输的货物名称不明确、不正确或无货物价值证明,最高按货物运费1-3倍赔偿”的条款系格式条款,乙运输公司未作特别提示,自己并不清楚。乙运输公司则辩称,自己从未收到甲运输公司的装箱清单,不清楚甲运输公司所托运的木箱中装有何物及其价值;甲运输公司未进行保价,也未购买保险,运单明确载明无货物残缺证明的,应按照运费1-3倍赔偿;且货损发生后,己方要求所有托运人将货物清单及时发送,并告知各托运人如未送达货物清单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定损的,将承担不利后果,甲运输公司并未及时提供货物清单,该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惠山法院审理认为,甲运输公司与乙运输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双方签字确认的货运单载明的运输主要条款、特别说明和协定事项等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乙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甲运输公司托运的货物全部被烧毁,乙运输公司应按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于甲运输公司支付运费3000元,保险费为自保,协定事项明确“甲运输公司未在乙运输公司参加保险,出现货物丢失、货损、货差或投保运输的货物名称不明确、不正确或无货物价值证明,最高按货物运费1-3倍赔偿”,甲运输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运输业的同行,应当知晓并充分理解该条款的内容,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甲运输公司未有证据证明托运时声明了其货物的实际价值,并按实际价值向乙运输公司投保,故甲运输公司应按约获得赔偿款为乙运输公司收取运费的3倍即9000元。同时,乙运输公司未将货物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应将已收取的运费3000元返还给甲运输公司。 据此,惠山法院判决:乙运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甲运输公司支付12000元;驳回甲运输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甲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无锡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贵重物品应选择保价运输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耗损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所造成。具体到本案,乙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因其过错导致甲运输公司托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产生毁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赔偿金额上,双方存在很大分歧,主要是双方对保价条款存在争议。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概念:保价运输。 保价运输是指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共同确定的以托运人声明货物价值为基础的一种特殊运输方式,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并额外交纳一定的保价费,运输中一旦发生货物毁损,承运人要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所以在运输合同中,通常订有保价运输条款,该条款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并且给予了托运人充分自由的选择权。本案中,甲运输公司虽辩称乙运输公司未对保价条款作特别提示,但甲运输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运输业务的机构,并非一般的托运客户,其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具有相应的认知度,且自己对外的托运单上也载有相应的保价条款,故其应当知晓该条款,并能充分理解。甲运输公司在明知限制责任条款内容的情况下,仍签字确认同意该合同的内容,表明其愿意接受该条款的约束,应当承担自行选择的后果。 法官在此提醒,为降低运输风险,托运人在托运较大价值的货物时,建议选择保价运输;同时,应充分阅读保价条款内容,对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应及时向运输方提出并作出修正,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并及时保存好相关材料证据,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ND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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