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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就保价条款未尽提示义务 丢失快件应据实际价值赔偿

 神州国土 2022-03-18

□ 闫子玉

2021年1月6日,沧州某机械制造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把加工好的五金配件发往北京市房山区某科技有限公司。当日18时,某快递公司上门收件,在货物到达北京某中转站后,运单信息显示2021年1月8日快件未到齐,后经查找,运送的629件货物丢失。某快递公司认可某机械制造公司所寄货物丢失,双方就货物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某机械制造公司要求某快递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102536元,其中货物直接损失50005.5元,其余为合同违约金、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

某快递公司则认为原告某机械制造公司与自己建立了快递服务合同关系。某机械制造公司的寄件人在托运货物时,通过手机微信扫码下单的方式填写相关合同信息,阅读了在下单过程中展示的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并选择保价方式托寄货物,声明货物价值500元,并支付保价费用2元。双方在手机操作过程中签署的电子运单契约条款,被告已经委托第三方存证机构进行电子证据保存,证明签约过程均为寄件人手机自行操作。合同内容及签订过程合法有效,因此对于某机械制造公司主张的货物损失,快递公司只能按照合同约定仅在500元的额度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属于被告公司在收取快件时无法预知的损失,应当由原告在没有声明价值的范围内自行承担后果。原告长期使用被告公司托寄货物,对手机扫码下单的操作过程以及声明价值不同的区别应完全知晓,通过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在长期托寄过程中无论是收还是寄快件,均选择过不同额度的报价金额,并支付除基础运费之外的保价费用,说明其完全知晓保价与否及保价的额度对其赔偿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本案被告承担的赔偿最高为保价金额500元,超出部分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后沧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某快递公司赔偿某机械制造公司货物损失50005.5元,因证据不足驳回某机械制造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某快递公司不服,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原告与物流公司之间构成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物流公司将快递丢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快递的模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很多快递公司开通网上下单功能,消费者只需要将收件地址和寄件地址等必要信息填写提交后,快递公司就派人上门揽件。快递公司员工上门揽件时不再要求寄件人签署有赔偿约定等内容的纸质单据,也不再就有关免责条款向寄件人作出详细说明。在货物运输中,物流公司出具的运单往往载明声明货物价值的保价条款和不保价条款两种方式供托运人选择,同时还载明选择保价运输的,按声明价值的比例缴纳保价费。对于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如承运人对保价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应认定为有效。若没有针对保价条款进行说明,在审理过程中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关于被告某快递公司是否按照保价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消费者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快递单据多为格式条款合同,快递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负有对合同中保价金额、赔偿责任及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义务,快递公司在履行该义务之后才能产生免除或者减轻其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如果快递公司未能全面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那么出现当快递发生损坏的情形时,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在发生丢失快递等情况下,快递公司不能主张适用限价赔偿等格式条款,而应以物品的实际价值据实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对于广大消费者,法官提醒,在寄送快递时应选择信誉较好的快递企业,仔细阅读快递单正、背面中的条款,了解有关赔偿的规定,并根据运单填写好物品相关信息,如果快递物品属于较为贵重的物品最好选择进行保价,并保存好快递单、货物价值凭证等相关证据,时刻关注快递的物流情况,一旦发生快递丢失或损毁,应及时与快递企业取得联系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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