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事实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有关问题,我来简单介绍一下。 我们应该清楚,法官也是普通人,法官并不是全知全能的上帝,要让他们查明事实真实是几乎不可能的。比如,我曾经遇到这样一起离婚案件,女方言之凿凿地声称男方经常打她,正式长期遭受家暴她才离家出走的。但是,男方更是斩钉截铁地说,他从来没有打过女方,相反,他还被女方挖了一锄头。两人都一副义正辞严的姿态,根本不知道谁在说谎。 既然事实真实难以探明,所以我们就退而求其次追求法律真实。所谓的法律真实,是指通过现有证据来证明的事实。为了追求法律真实,法律设置了“举证质证”制度和“证明责任”,原则上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充分证据,那么他所主张的事实便不能得到法院认可。 所以,在本质上法院是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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