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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要》关于“解除合同”

 yc_11fi 2019-12-06



(1)合同法司法解释2第24条容易造成误解,不是说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没有在3个月内提出异议,就视为解除成功?准确理解是前提必须享有解除权,要进行实质审查,不然不发生解除效果。

(2)事先虽有约定解除,但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实现合同目的,例如约定逾期15日就可以单方解除,实际逾期1日的,法院不会支持解除。

(3)违约方“原则上”不享有解除权,“例外是”不存在恶意违约、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信的情况,可判解除,违约责任却不能因此减免。

(4)违约金,除借款合同外,不能简单按借贷利率24%作为认定违约标准,要综合各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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