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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不采信鉴定意见?

 yc_11fi 2019-12-06
在何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不采信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鉴定意见同样是属于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与其它证据一样都必须遵循证据规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鉴定意见并不意味着就是最终的“结论”,也存在能否被法院采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证据规则中确定了对证据审查的初步规则,立法机关也采取了相应的改革措施,将诉讼法中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这一举措弱化了鉴定结果的证明力,核心就是要增强庭审抗辩,强化对鉴定结果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从鉴定机构主体是否合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依据是否正确等方面对鉴定意见进行考量,凡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将不会采信。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时效性】 现行有效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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