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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犯罪中各罪名对比、裁判要点认定、犯罪情节及处罚统计分析

 道德是底线 2019-12-07

我国刑法中关于商标犯罪的罪名共有三个,分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本文通过梳理《刑法》及相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和案例数据来展示商标犯罪领域的相关审判情况,供读者参考。

一、罪名对比

商标犯罪中各罪名对比、裁判要点认定、犯罪情节及处罚统计分析

二、审判认定

(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同一种商品”的认定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二)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三)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四)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1.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2.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3.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4.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三、犯罪情节和处罚的统计

商标犯罪中各罪名对比、裁判要点认定、犯罪情节及处罚统计分析

根据无讼案例网的检索,截至2018年10月27日有关商标犯罪的裁判文书共计28629篇。在这些判决书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关键词包括罚金、共同犯罪、有期徒刑、销售金额、自首、未遂、缓刑等等。从上图可以粗略计算出一般商标案件被判处罚金的概率将近40%,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占比约27%,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将判处有期徒刑,也即商标犯罪中比较严重的情况占所有商标犯罪的四分之一以上。另外,该类犯罪的自首率也相对较高,达到23%左右,缓刑率则近20%。

四、此类案件的关注要点

(一)证据收集

对于商标犯罪的证据采集,从浏览裁判文书的情况来看,一般法官会从进货渠道、销售价格、侵权商品数量、会计账目、销售手段、知识经验、生活环境、鉴定报告、公证文书等多方面论证犯罪情节。

(二)既遂证明

对于商标侵权人的产品并未销售即被查获的情况到底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也是此类案件的一大争议焦点。实际上,该罪的既遂并不以商品是否销售为前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内核是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行为人只要有冒用他人商标且达到一定数量或数额即应认定为既遂,因为此时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已经完成。

(三)三个金额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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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罪量刑的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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