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裁判规则:被告人生产、销售的新产品不具有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属于伪劣产品。 1.2来源:第8号: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1裁判规则: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2来源:第47号:刘泽均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3.1裁判规则: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能成为再审的理由。 3.2来源:第65号:朱某、卢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4.1裁判规则: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认定为自首。 4.2来源:第66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5.1裁判规则:以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予以销售致人死亡的行为,构销售有害食品罪。 5.2来源:第94号:林烈群、何华平等销售有害食品案。 6.1裁判规则:被告人非法制造南孚牌电池包装盒的行为,属于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虽然所获利润不足几千元,违法所得少,但其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达39万余只,数量巨大,应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6.2来源:第111号:王化新、唐文涛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7.1裁判规则:就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言,存在两种情况:其一,假冒商标,同时,商品本身质量未达到同类产品最低质量标准,属于不合格的产品;其二,假冒商标,但商品本身质量达到同类合格产品的最低质量标准,属于合格的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具体构成何罪,关键在于所销售商品的质量是否合格:销售质量合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应按法条竞合情况下“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选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7.2来源:第118号:陈建明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8.1裁判规则: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就被查获,但货值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8.2来源:第131号: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9.1裁判规则:仅是加工生产行为,没有任何的销售或者帮助销售行为,定生产伪劣产品罪。 9.2来源:第143号:韩俊杰、付安生、韩军生生产伪劣产品案。 10.1裁判规则:销售以“瘦肉精”饲养的肉猪致多人中毒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0.2来源:第166号:俞亚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1.1裁判规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实施的购买行为,应认定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成立犯罪未遂。 11.2来源:第456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2.1裁判规则: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只能认定货值金额,不能认定销售金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罚未遂的基本数额标准应当是货值金额达到销售数额的3倍以上,即15万元以上。 12.2来源:第576号: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3.1裁判规则:“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应作如下理解:(1)已销售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客观上存在难以查清的情况;(2)已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会存在一定幅度的浮动(否则,就不宜用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来表述);(3)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可以用来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4)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即存在两次或两次以上销售价格的,取其平均值,以此作为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13.2来源:第675号:田龙泉、胡智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4.1裁判规则:即使公司是合法成立,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且实施了部分合法的经营活动,也由于公司是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要业务,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即“售假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14.2来源:第676号:邱进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5.1裁判规则:在以假卖假案件中,通过销售者销售的场所、方式等因素,消费者一般明知是假名牌,属于知假买假,不会按照正品的价格支付。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会有很大差距,只有按照假冒的商品本身的价格计算,才符合实际情况。如果按照正品即被假冒的商品的价格计算,则严重背离了客观实际。 15.2来源:第677号: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6.1裁判规则:在假冒注册商标类案件中,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文本属于被害人陈述而非鉴定意见。 16.2来源:第860号:顾娟、张立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7.1裁判规则: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销售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具体把握实际销售价格的证明标准,尽可能查明实际销售价格。检察机关认为,要查清实际销售价格,要求调取的出库单、购货清单在时间、数量上须一一对应,关于型号的记载也要与扣押清单的型号完全一致。我们认为,这种意见过于绝对,不符合知识产权犯罪取证难的实际情况,对证据审查提出了过高要求,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因此,在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销售行为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利用现有证据查明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以准确评价被告人的罪行轻重。 17.2来源:第920号:王译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8.1裁判规则:未列人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品,不应当被认定为假冒。当言词证据与物证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尚未附着或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将附着或加贴相关商标标识的,应当将产品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18.2来源:第674号:孙国强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19.1裁判规则:假冒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假冒商品,但销售价格无法查清的,可以被告人在电脑主机中记载的不同批次不同款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注的价格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19.2来源:第859号:李清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裁判规则:将回收的空旧酒瓶、包装物与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进行组装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20.2来源:第678号:王学保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来源:金牙大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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