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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福音来了!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炉 五大修订必须要关注!

 小天使_ag 2019-12-07

  外资保险的福音来了!

  12月6日下午,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正在上演“加速度”。

  上证报对比发现,《实施细则》修订的方向与这一轮我国金融业加速对外开放内容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契合。

  此次修订大致围绕五大内容展开:

  1、外资在合资人身险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上限将由过去的50%调整至51%,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了制度空间;

  2、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以及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落实了关于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的开放举措

  3、删除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部分原有条款,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门槛降低,申请手续进一步简化;

  4、在中国申请人的资格管理方面,明确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条件和管理统一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确保相关监管规定的协调统一;

  5、进一步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明确与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变更行为,优化外资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保障外资保险公司持续稳健运行

  业内人士表示,新版《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进一步发展。尤其是设立分支机构申请门槛的降低、申请手续的简化,满足了外资保险公司的普遍诉求,预计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布局将提速。

  此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已宣布的重大金融开放举措,《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正式公布。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下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作为配套规定的《实施细则》需进行相应修改,为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五大修订要关注

  此次《实施细则》的修订内容大致有以下五大方面。

  一是,落实关于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的开放举措,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了制度空间。

  《实施细则》第三条相关规定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并增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这意味着,外资在合资人身险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上限将由过去的50%调整至51%。

  1%的突破背后,意味着外资将在合资人身险公司中掌握控股权与话语权。这也是此轮保险业加速对外开放举措中的关键一条: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被放宽至51%,2020年后不再设限。

  二是,落实关于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的开放举措,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以及“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三是,在分支机构管理方面,《实施细则》删除了部分原有条款。

  现在,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方面与中资保险公司均适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在统一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

  具体来看,根据之前的规定,合资、独资保险公司以最低注册资本2亿元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等条件。

  但新版《实施细则》中,涉及合资及独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上述规定被取消,仅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只能在其所在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适用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近年来,随着业务规模的日渐扩大,目前绝大部分合资、外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早已超过5亿元,因此“注册资本2亿元时开设分支机构需另增2000万元注册资本”的规定,从行业现状来看确实存在修改的必要性。

  四是,在中国申请人的资格管理方面,明确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条件和管理统一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确保相关监管规定的协调统一。

  五是,进一步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明确与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变更行为。

  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了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之前的规则、成为保险公司股东之后的规则以及股权监督管理规则。与之相契合的是,对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的规范,也是此次《实施细则》修订的一大方向。

  涉及这方面,在此次修订中新增加了一些规定。主要包括:

  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的,变更后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

  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拟减持股权或者退出中国市场的,应履行股东义务,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

  上述提及的“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上述制度安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方面的监管制度,优化外资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保障外资保险公司持续稳健运行。

  继续推进相关审批工作进程

  银保监会透露,下一步,将按照修订后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依法推进相关审批工作进程,做好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持续优化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在扩大开放、引入外资的同时,我们将不断优化和完善监管方式方法,使风险监管能力与开放水平相适应。”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今日答记者问时表示。

  上述负责人同时表示,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将自身先进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与中资公司在竞争中相互促进,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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