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中提出,政府的实质是公民之间形成的一项契约。在政府不存在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享有绝对的自由,但也因此每个人的自由也会被其他人侵害。于是,人们签订了一份社会契约,每个人各自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给一个机构,这个机构将会利用这些权力来保护每个人的自由不受其他人侵犯。这个机构就是我们所说的“政府”。 洛克的理论说明了两件事。第一件:绝对的自由要不得,当所有人都享有绝对的自由时,也意味着每个人都拥有侵犯他人的自由,最终导致的便是绝对的弱肉强食,因此需要一个保护人们自由的强制性机构,也就是政府。第二件:政府具有管理人民的强制力,但是,万不可将这种强制力视为政府存在的终极目的,将其神圣化,因为政府的强制力只是实现某种更为崇高的目标的工具而已。将目的与工具倒置,便会导致政府脱离其原来的目标。 |
|